利用排雷行动开始保险基金,严禁八项产品行为

《家庭财务宝典》

导读: 作为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保险基金在市场上备受关注。昨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业务通知》),拉开了保险资金应用领域排雷行动的帷幕。昨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业务通知》),拉开了保险资金应用领域排雷行动的帷幕。

旨在贯彻国务院去杠杆化、防风险的指导精神,规范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试点业务,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业务通知》于2013年发布了《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的通知》(保险监管基金)〔2013〕在以下简称试点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产品业务的相关规范。

其中,明确保险资产管理人开展产品业务,禁止八种情况。

这八条红线是:发行具有资本池性质的产品;发行具有嵌套交易结构的产品;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股权和混合分级产品的杠杆倍数超过1倍,其他分级产品的杠杆倍数超过3倍;在产品下设立子账户;产品投资基础资产的具体类型和比例不明确,一般来说,相关资产的投资比例为0-100%;以外部投资顾问的形式转让产品;委托托管银行分支机构担任产品托管人(除托管银行总行授权外)。

其中,发行具有资本池性质的产品,主要是指投资于非公开市场投资品种,具有滚动募集、混合经营、期限不匹配、分离定价、未单独账户或独立会计的特点;发行具有嵌套交易结构的产品,包括主要投资于单一非公开市场投资品种的产品,或针对另类资产管理产品的产品,或产品定向投资于同一经理设立的产品。

业务通知还包括:一是明确公司申请产品业务试点的条件,提出内部控制管理和部门设置的要求,确保产品业务满足相关条件;二是严格按照试点通知的规定明确产品基本资产范围;三是明确产品发行登记服务原则,通过中国保监会指定的资产交易平台,规范产品业务行为,有效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产品业务的具体监管要求,包括禁止产品分类标准。

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继续丰富产品业务监管工具,完善产品业务监管体系,根据产品业务的发展和监管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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