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将规定野蛮资金,保险公司不得染指

导读: 10月11日,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了第十届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联席会议和保险行业协会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2016年年会新闻和披露会议内容,会议提到保持保险公司治理监督的可持续性,并表示将继续完善规则体系建设,规范和改进监督方法,提高保险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会议还特别提到,中国保监会将尽快出台《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范股东的投资资质、投资性质和资金来源,并要求不同投资性质的股东持股期限。会议还特别提到,中国保监会将尽快出台《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范股东的投资资质、投资性质和资金来源,并要求不同投资性质的股东持股期限。

保监会:相关文件将尽快出台

近几年,随之而来万能险放开费率,大规模发展保费,保险低利率时代的到来,投资低利率时代的到来,保险公司业务结构和发展战略逐渐改变,股东对保险公司的动机也有所不同。财险例如,费率放开后,理财险发展似乎坐在火箭上,一路奔跑。问题也随之而来,保险公司的债务和资本配置压力越来越大。即使实施了中短期人身保险产品续保新规,部分保险公司的理财保险比例仍然很高。

数据显示,寿险原保险费的比例确实在下降,一些保险公司的结构甚至扭曲了。安邦养老金比例最低寿险原保险费比例不到总保费的1%,其次是中融人寿、昆仑健康、宏康人寿等。金融保险的扩张也给保险公司的投资方面带来了变化。一些保险公司开始激进的投资方式:二级市场、海外并购等,这些行为给行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违背了保险业发展的初衷。同时,也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加强股权监管,规范股东行为逐渐成为监管的重点。

行业:保险公司或不再将上市公司视为提款机

业内人士了解到,《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修订已在业内发布了两份草案,但最终文件的细节尚未确定。根据8月29日发布给保险机构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股东的投资资质、投资性质、资金来源已成为修订的主要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同一投资者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参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外,只能成为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控制股东;投资者不得成为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的战略股东,但成为保险公司财务股东的数量不受限制。但成为控制股东后,保险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股权,战略股东两年内不得转让股权财务股东。同时,当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时,战略和控股股东应增加资本,或支持保险公司采取合理计划引入新投资者增加资本,以提高偿付能力。

此外,草案明确规定,投资者取得保险公司股权的资金不得来自以下方式:保险公司投资、保险公司存款或其他资产、保险公司股权、保险公司财务影响或与保险公司关系不当关系的资金。信托基金或委托管理基金投资保险公司只能成为保险公司的财务股东,并逐步披露信托计划或受托管理资金。

一位保险公司内部人士表示,保险公司应该始终姓保险,管理风险是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这一直是监管中强调的,因此监管相关工作将围绕此展开。如果保险公司被视为上市公司或股东的自动取款机,并以此为动机成立保险公司,他们将来可能会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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