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经营是否去中介化

导读: 今年8月24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保监发201674号,以下简称《规划》),对未来五年保险业发展进行了总体规划。鉴于汽车保险在保险行业和保险中介渠道中的比例,研究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本身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汽车保险在财产保险行业的比例和保险中介渠道在保险行业的比例,研究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本身具有重要意义。现在在计划的背景下,研究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更具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中介激变

保险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中介市场一直受到严格控制,其变化取决于监管政策的调整。因此,研究中介激变应以研究保险中介监管政策的调整为基础。因此,有必要简要介绍保险中介的内部结构和中介机构车险主体结构作为铺垫。

一般来说,保险中介的内部结构分为三个部分:保险个人代理(以下简称代理)、专业保险代理(以下简称代理)和兼职保险代理(以下简称代理)。在保险中介机构车险在业务结构中,不同主体代理车险业务的基本格局如下:一是所有代理车险业务,如中国人寿、平安等公司的个人代理渠道,通过互代生产、交叉销售,实现汽车保险业务在汽车保险业务中占有一定比例;第二,几乎所有的保险专业机构都是汽车保险业务;第三,汽车经销商、驾驶学校等机构是汽车保险业务销售环节的主要力量。此外,在汽车保险索赔环节,少数保险评估机构参与汽车保险调查索赔。

虽然近十年来保险中介监管政策的调整一直在发生变化,但划时代的是中国保监会于2015年9月17日发布的《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件)。从内容上看,《规划》脱胎于91号文件,符合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一部分表述。因此,研究《规划》从研究91号文件开始。在研究91号文件时,我们需要注意时间节点:一是自2012年3月以来,停止了汽车经销商等非金融兼业机构的市场准入;二是自2012年6月以来,市场准入门槛不断提高;第三,2015年4月,《保险法》修订取消了保险监管机构设定的代理准入门槛,完全由保险监管机构设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其他单位决定独立就业。当前和未来,保险中介激变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保险中介主体数量较多,市场格局发生颠覆性变化。对于未来保险中介机构的激变趋势,目前保险中介行业有不同的看法和不同的看法来,主要有两种观点:发展保险店和独立代理。《规划》确实提倡这种观点,但这两种观点在当前的保险监管法律和实践中仍存在先天性障碍。本文的研究视角,力求更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

在保险中介群体中,由于业务重叠,市场准入政策出台存在时差,中介之间的业务存在跷跷板关系。主要表现为三点:一是恢复兼业机构审批,加剧中介内部竞争。2016年5月,中国保监会发布文件,恢复银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审批,实行法人持证制度。由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认证模式的改革,认证数量似乎急剧下降,但实际业务实体并没有减少。即将恢复的非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审批,必然会将原属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部分业务返还给汽车经销商等兼业代理机构。二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结构发生变化,表现为法人机构市场准入明显放缓,分支机构备案数量迅速增加。从保险市场的角度来看,由于法人机构的进入门槛较高,市场上专业保险中介的许可证已成为热门商品,产生了一些特殊的交易许可证经纪人,特许经营制度的分支机构占据了一定的市场地位。第三,随着《保险法》(2015版)的实施,保险个人代理领域取消了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个人代理考试的认证制度,保险机构实行自主用人,保险个人代理群体迅速扩大。扩大的个代群体必然会切断专代机构的部分业务份额。

二是保险中介专业技术能力要求较高,功能发生颠覆性变化。与保险中介的实际表现相比,保险中介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只增加了汽车保险的销售环节,既不能增加保险需求,也不能为保险消费者提供索赔服务,抑制了保险中介功能的发挥。根据规划,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在风险定价、产品开发、防灾防损、反保险欺诈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提供增值服务。在现实和未来需求之间,迫切需要提高保险中介的专业技术能力。

第三,保险中介监管更注重宏观领域。在《规划》中,只涉及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保险中介监管的内容要从91号文件中找到。按照中国保监会提出的放开前端,控制后端的监管理念低保保险中介准入门槛,加强市场行为监管应成为主题。具体来说,在保险中介开展中介车险业务的过程中,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将成为首要任务。

车险囧途

今年6月,第三批商业车险改革试点拉开帷幕,标志着我国新一轮商业车险经营规则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总的来说,商业车险商业汽车保险的保费是包容性的,但在经营过程中并不缺乏难以形容的隐藏。具体性能:

首先,竞争加剧了。实施新的汽车保险业务规则,扩大保险责任范围,进一步理顺代位索赔流程,引入零比例费率因素,为改善汽车保险业务和汽车保险消费者体验奠定了制度基础。

同时,汽车保险市场出现了汽车保险费用上升、汽车保险综合成本率上升、赔偿率下降的现象。竞争加剧的原因包括新增汽车数量的增长率低于上一年,经营汽车保险的保险公司继续增长。

继续跟踪汽车保险费的下落。不难发现,有的回到真正的汽车保险消费者手中,有的回到机关、单位、车队等保险业务经理手中,有的落入汽车经销商等实际代理保险业务的机构。

二是缺乏风险控制。在分析了大量交通事故和汽车保险赔偿案件的原因后,笔者发现许多案件的原因非常简单。只要当事人稍加注意,事故就可以避免。交通事故原因的简单性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当事人交通法规意识的淡薄,反映了保险公司在车险经营过程中风险控制不到位。相反,在销售环节,汽车保险应注重宣传和提高第三方责任保险金额。

三是自救乏术。回顾过去,2006年商业汽车保险改革后,汽车保险市场费用上升。2008年左右,省级保险业协会实施了自律。2009年,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发布了标准索赔等文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汽车保险费用的上涨。然而,自2010年左右以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进行了反垄断调查,对包括限制汽车保险价格折扣和佣金比例的保险行业协会和参与的保险公司进行了高处罚,许多保险行业协会删除了相关内容。新一轮汽车保险改革后,汽车保险市场佣金比例上升,没有自律公约的没有内部自律。虽然《保险法》禁止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向投保人支付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但如果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达成默契,查处违规行为的难度将急剧增加。

突围之道

汽车保险管理是国民经济建设的一个子领域。在研究其发展变化时,应充分考虑外部环境、公司风险控制等因素。

一是优化发展理念,改善经营环境。《规划》第八章提到,强与医疗卫生、道路交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扩大行业数据共享来源。理论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对汽车保险管理起着双刃剑的作用。一方面,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汽车保险管理可以直接降低赔偿率;另一方面,由于交通事故的减少,汽车保险的需求受到抑制。但与国外数据相比,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绝对数量、相对数量和后果并不乐观。具体到车险运营,车险发生的概率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密切相关。保险业建立汽车保险管理的根本途径是降低事故概率的概念。

二是深化车险改革,提高经营能力。《规划》第二章提到,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将全面推进,商业车险经营规则中费率因素的权重将发生根本性变化。从目前的汽车因素到人和用途,客观上要求保险公司根据汽车保险客户的具体情况对不同客户进行风险评估,能够在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必然会增加直销比例。必然会降低保险中介的比例。可以预见,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越快,车险营销对保险中介的需求越快;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越大,车险营销去中介越快。可以预见,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越快,车险营销对保险中介的需求越快;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越大,车险营销去中介越快。

三是促进监管转型,引领理性发展。自2016年以来,保险监管机构推出了第二代偿还监管,监管机构更注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注重宏观审慎监管,更注重市场行为监管,至于汽车保险费、个别保险公司汽车保险经营损益,这些问题属于保险市场经营者自身的问题。

汽车保险市场与保险之间的互动变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包含的问题也应根据保险监管和金融监管政策的变化而变化。从保险业规划的角度来看,更多的意图是充分发挥汽车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不仅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而且为更多受伤的人提供补偿,这是汽车保险管理发展的根本目的和最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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