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全覆盖

导读: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安徽省在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城市居民重病保险,进一步减轻被保险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全部纳入大病保险范围,实现大病保险制度全覆盖;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到2017年,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紧密联系,共同发挥支持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有效提高居民医疗保险公平性。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参加安徽省居民医疗保险(含大学生)的人员。现行省级大学生调整金制度稳定,并入重病保险制度。根据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动态调整严重疾病保险的起始支付标准。

10项合规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虽然部分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合规医疗费用,但不纳入重病保险报销范围。具体来说,共有10项: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支付的费用;城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部分起付标准以下;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或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因突发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国家规定的疾病和费用除外)引起的医疗费用;非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各种器官和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来源;《药品目录》规定的单味或复方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药材、单味使用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药材;住院期间未经国家批准、准入的各种药品费用和在医院外购买药品的费用;经办机构确认为临床滥用或违反医疗价格政策的医疗费用;协调区域规定的其他不列入合规范围的医疗费用。

多项保险共织安全网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示,安徽省将形成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制度之间的互补联系,实现大病患者的保险。

此外,全省还鼓励各地探索大病保险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提高大病保险制度保障的准确性。鼓励各市将参保职工纳入大病保险。职工参加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筹资方式、起始支付标准、支付范围和分段支付比例,可参照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执行。现阶段,职工参加大病保险的资金将单独建立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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