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保险代理人监管条例》的配套文件

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保险代理人监管条例》的配套文件插图1

导读:
据银监会官方网站报道,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是《保险代理人监督条例》的支持文件,并附有《通知》全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委托、委托、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帮助国家稳定就业保险就业,促进保险业高质量转型发展,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发布了《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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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标准文件,《通知》是《保险代理人监管条例》的配套文件,对其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根据支持有序发展、加强公司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建立保险公司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基本规章制度,努力杜绝保险营销组织水平,转变保险营销发展模式,改革利益分配和考核机制,引导保险公司规范有序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推动保险市场发展壮大,形成更专业、更专业、更稳定的销售人员队伍。

本通知主要从定位、条件标准、行为准则、选拔机制、公司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的监管规则。《通知》明确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属于团队、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本质特征,严格规定了人员的基本条件和选拔机制,重点规范人员行为,强调保险公司的控制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督责任。《通知》规定,专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可以参照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政策的实施。

下一步,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加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支持愿意和风险控制到位的公司实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促进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

全文如下: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保险公司、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管道改革决策部署,帮助国家稳定就业保险就业,促进保险业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通知如下:

一、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定位市场定位

(一)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直接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直接按照代理人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不得开发保险营销团队。

(3)保险公司应当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按照保险公司的授权办理保险业务负责。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开展保险代理活动的,其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当符合基本条件

(4)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通过基本保险理论和保险产品知识的专项培训和测试。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的,可放宽至高中学历。

(5)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诚实守信,行为良好,不因腐败、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而受到处罚,不因严重破坏信托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破坏信托联合处罚对象,近三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六)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具有承担经营风险的意识,具有较强的经营拓展能力和创业意愿。

三、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遵守基本业务规范

(7)经保险公司授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协助保险调查和索赔;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代表其他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

(8)保险公司具有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资格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销售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但需要提前满足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所需的资格。

(九)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在社区、商业区、乡镇等地开设店铺(工作室)。

(10)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聘请的辅助人员可以协助订单、售后服务等辅助工作,不得允许或要求其从事保险推广和销售活动,不得设定保费收入评估指标。原则上,辅助人员不得超过3人。

(11)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督条例》第七十六条所列违法行为。

四、保险公司应严格选择独立的个人保险代理人

(12)保险公司应确保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具备监管规定的条件,建立严格的选择标准和清晰有序的选择流程,形成道德行为、社会信用、教育水平、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业务能力等综合评价体系,设置工作流程,包括基本信息审核、工作经验和诚信调查、职业人格测试、面试、职前专业知识培训和合规教育、入职综合评价等环节。

(13)保险公司应建立上下联动筛选机制,采取多层面试、多轮面试、上级决策等有效方式,充分发挥基层机构接近熟悉市场的优势,反映上级公司统一标准和严格检查的要求。

(14)保险公司应建立由人力、业务、法律事务等部门组成的综合面试团队,选择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担任面试考官。

(十五)保险公司应当严格签订合同,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应当在地市分公司以上。

五、保险公司应当落实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管理责任

(16)保险公司应杜绝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层次利益,严格建立佣金成本体系和评估体系,根据业务质量和服务质量开发符合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特点的保险产品,科学设定第一年的佣金分配比例。

(十七)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办理执业登记。开设门店(工作室)等固定营业场所的,应当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块登记规定的事项;规定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变更登记。

(18)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能力资格分类要求,区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能力资格,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工作年限、业务能力、专业知识、学历、诚信记录进行差异授权;授权不得超出公司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区域。

(19)保险公司应加强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加强行为管理,定期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业务指导,定期调查,防止误导销售、异常行为和案件风险;定期培训,加强业务质量和合规意识;制定应急预案,防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活动,处理相应风险。

(20)保险公司应及时注销代理合同终止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执业登记,并督促保险公司标识的清除和保险服务的及时更新。

(21)保险总公司和省级保险分公司应在实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模式前20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监管责任的保险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的工作计划、管理制度、业务状况、风险控制;月底后10个工作日内,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业务数据通过银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填写。

六、监督部门严格执行监督管理

(22)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托保险中介监督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信息公共查询服务体系,加强信息披露,加强不诚实或非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社会披露。

(23)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努力加强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行为监督,核实违法行为的,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罚,加强违反信托的处罚,追究保险公司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24)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重点调查和处罚保险公司未履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控制职责、虚假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业务报告文件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公司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引起集体访问和集体诉讼的,依法追究保险公司的控制责任。

(二十五)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注:文章内容来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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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章,作者:谱蓝保-车车,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pulanbx.com/bxzs/bxnew/628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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