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回答了《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通知》七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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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通知》,相关负责人与记者就该通知提出了七个问题和七个答案。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帮助国家稳定就业,保障就业,促进保险业高质量转型发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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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1992年,个人保险代理人引入中国保险市场,随后人员发展迅速,逐渐成为保险营销最重要的渠道。截至目前,全国保险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约900万人。2020年前三季度,全国个人保险代理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8万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48.1%。一方面,个人保险代理人为普及保险知识、促进保险业快速增长、促进社会就业做出了巨大贡献;另一方面,个人保险代理团队长期存在进出、质量不均衡、保险专业服务能力不足、社会形象差等问题。

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引导行业妥善解决,通过健康增量逐步稀释问题存量。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开展了独立的个人保险代理试点工作,总体稳定有序,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吸引了市场和社会的关注,更多的市场实体愿意尝试实施,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和建议。在此基础上,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试点成功经验,全面研究建立相对完善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管理体系,明确政策要求和方向,进一步规范相关业务,防范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

二、发布《通知》有什么意义?

本通知对规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促进行业高质量转型、服务社会民生具有积极和深远的意义。一是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展示行业,自主创业,符合中央授权、授权、授权、授权、服务改革精神,帮助行业实施国家大众创业、创新,稳定就业保险就业部署。二是保险业以独立的个人保险代理模式,吸引和鼓励保险从业人员在城市社区、县、乡镇扎根,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解决部分人的就业需求,促进社会民生发展。第三,独立的个人保险代理模式有助于提高保险销售人员的稳定性和专业的保险服务水平,提高保险公司的效率和合规意识,提高行业形象,促进行业的高质量转型和发展。

三、《通知》的重点是什么?

根据支持有序发展、加强公司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掌握以下关键点:市场定位,一方面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另一方面强调和突出其独立业务,直接按代理销售的保险费提取佣金,不同于传统的团队个人保险代理人。在就业形式方面,鼓励独立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展示各种形式,不仅可以是传统的商业形式,还可以根据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标志、品牌大小,在社区、商业区、乡镇等地方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在管理机制方面,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两个角度提出要求。一方面,加强保险公司的控制责任,加强人员行为管理,建立以业务质量和服务质量为基础的佣金成本制度和考核制度;另一方面,强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行为的规范,严格遵守保险销售和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一系列要求。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通知从定位、条件标准、行为准则、选拔机制、公司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基本属性定位。强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展业、不属于团队的本质特征。二是严格的条件标准。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学历、诚信、专业素质、培训等标准要求高于传统个人保险代理人。三是规范从业行为。根据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规则,进一步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规则要求和行为规范。四是支持保险公司的扶持措施。支持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授权管理、便利措施等方面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提供各种支持。五是加强保险公司管理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全面落实执业登记、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培训教育等监管要求,履行一系列管理职责。六是加强监督管理。从加强非现场监督、信息披露、保险机构监督、人员行为监督等方面明确保险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责,严格对人员和公司实施双重处罚。

五、保险公司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责任是什么?

在法律责任方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的授权办理保险业务。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违法行为开展保险代理活动的,其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控制责任方面,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严格的选拔机制,严格控制人员准入;加强业务授权、业务行为、执业登记管理,严格控制日常管理;加强风险调查,及时终止销售误导、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严格控制退出管理。

六、适用于《通知》的公司主体范围有哪些?

本通知一般遵循监管引导、市场选择、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财产险、个人保险公司的独立选择不强迫保险公司发展独立的个人保险代理团队,鼓励和支持愿意承担管理和法律责任的保险公司。考虑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从业人员的工作内容和发展模式与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基本相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中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与成熟市场有什么区别?

独立保险代理人来自美国等发达的保险市场,是其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成熟的保险市场独立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独立反映在没有层次关系,另一个反映在许多保险公司的代理业务。本通知将中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归类为个人保险代理人,其独立更注重打破保险营销的层次关系,这是符合成熟市场独立代理人的前提和基础。考虑到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仍处于初始阶段,管理方法和手段仍在探索中,管理责任的实施仍有待确定。目前,不强调其业务和保险公司的独立性,并将随着实践的深入和时间的推移逐步研究。

注:文章内容来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原创文章,作者:谱蓝保-车车,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pulanbx.com/bxzs/bxnew/629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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