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近日,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发布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旨在进一步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旨在进一步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配套制度,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投资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
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2月15日,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决定》征求公众意见。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逐一认真研究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进一步完善《决定》的相关内容。
决定坚决落实对外开放要求,遵循内外投资一致性原则,注重加强风险控制,努力创造有利于中外投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的市场商业环境。该决定主要修改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
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准入条件是根据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设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国保险公司股东的,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是完善股东变更和准入要求
规定外国保险公司变更股东、拟受让人或者继承人为外国保险公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符合《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
三是保持制度一致性,取消对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
前期我会发文取消合资寿险本次修订删除了《实施细则》中关于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外国保险公司或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外国保险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可达100%。
下一步,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继续按照《条例》和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外国保险公司进行监督,不断优化保险业的投资和经营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提高保险业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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