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定》的记者

导读:
最近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定》,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本规定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了解会议的主要内容。

为了明确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的职责分工,规范非现场监管的程序、内容、方法和报告路径,完善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关于相关问题的问题。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定》的记者插图1

一、制定出台《规程》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地方政府实施监管。自2018年职责转移以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积极履行职责,完善金融租赁公司监管制度,不断加强监管指导,建立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以下简称金融局)工作联系和重大事件信息通知机制、月度快递制度,组织信息统计,了解行业发展和监管工作。

2020年6月,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同时,督促指导金融局落实相关监管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咨询机制,严格控制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严格审查股权变更申请。同时,结合各地实际发展,开展清理排查和名单制管理,稳步有序推进分类处置,逐步规范行业管理。据统计,截至2021年9月底,已有667家金融租赁公司和7019家金融租赁公司被列入监管名单、异常经营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前期分类处置工作已分阶段完成,具备开展非现场监管的基本条件。

目前,为了配合《金融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规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非现场监管行为,有必要制定国家统一标准的非现场监管要求、程序和方法,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监管体系的更好实施。该规定还包括在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以弥补监管制度的不足。

二、《规定》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答:本规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法人监督原则。重点压实地方各级金融监管部门的法人监管责任,明确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的表格管理。二是坚持以风险为本的原则。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金融租赁公司的真实风险状况、合规性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继续监测和评估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督促和指导地方政府不断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防治水平。三是坚持联动监管原则。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将非现场监管分析评价结果作为现场检查和分类处置的重要参考,根据机构的风险和合规程度进行分类监督,建立健全监管评价机制,努力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威慑力。

如何规定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的非现场监督职责?

答:金融租赁公司分支机构主要承担业务营销、当地租赁资产风险控制等职责。其收支和财务管理由法定机构统一控制。大多数人没有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没有独立的会计报表,也无法填写相关的非现场监督数据。根据法人监督原则,《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登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非现场监管,监管指标和业务指标与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合并计算。

4、最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草案)规定,原则上,地方金融机构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的非现场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应该考虑什么?

答:本规定明确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的融资租赁公司(SPV)非现场监管职责分工和统计要求主要基于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和现状,不反映金融租赁公司跨省业务的监管方向。下一步,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流程和相关要求,制定和完善金融租赁公司的相关业务和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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