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五项重大疾病定义通知

导读:
近日,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将2020版重疾表作为相关内容的参考表,并于11月5日发布相关事宜通知。

人身保险公司:

为规范重大疾病保险业务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巩固重大疾病保险定价基础,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将中国精算师协会发布的《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以下简称《2020版重大疾病表》)作为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表和定价参考表。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五项重大疾病定义通知插图1

一、重大疾病的定义

本通知中重大疾病(含恶性肿瘤-重度)的定义参照中国保险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有关规定,包括2007年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2007版)和2020年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以下简称2020版)。

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五项重大疾病定义通知插图3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长期个人保险产品。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首次发生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包含的疾病应符合以下条件:

1.2007年8月1日前在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或批准的个人保险产品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和2007年版定义中的中风后遗症。

2.2007年8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前,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或批准的产品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和终末期肾病(或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3.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或批准的产品包括恶性肿瘤-严重、严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和严重慢性肾衰竭。

4.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广东省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局或深圳市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局备案或批准的粤港澳大湾区专属产品,承保疾病至少包括恶性肿瘤-严重、严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和严重慢性肾衰竭。

满足上述第一或第二个条件的产品以下简称2007版定义重疾险,满足上述第三个条件的产品以下简称2020版定义重疾险,满足上述第四个条件的产品以下简称2020版定义粤港澳大湾区专属重疾险。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或批准,承保的中重度疾病仅包括2020版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产品,以下简称2020版恶性肿瘤(重度)保险。

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五项重大疾病定义通知插图5

三、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

保险公司在评估包括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法定责任准备金时,应以2020年重大疾病表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的下限(以下简称评估下限)。保险公司应根据包括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的实际情况,在评估下限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进行适当调整,合理确定重大疾病发生率的评估基础。

重大疾病发病率评估基础包括重大疾病发病率(ix)因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例(kx)。

(一)确定重大疾病发病率评估下限

1.保险公司在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使用的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不得低于2020年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ix)。

2.保险公司在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使用的重大疾病死亡比例,应当按照审慎原则合理确定。其中,对于人身保险产品,包括提前支付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和死亡保险责任,或包括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和死亡保险责任的产品组合,保险公司评估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和死亡保险责任的发生率,应以ix+qx-kx×qx(qx以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2013)中非养老业务一表的死亡率)。此外,如果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保险金额高于死亡保险责任保险金额,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超出部分应以2020年重大疾病表重大疾病经验的发生率(ix)评估下限。

3.保险公司在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应当根据包括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个人保险产品的类别和承保疾病的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重大疾病发下限:

(1)2007版定义重疾险

2007发病率评估的下限应根据以下规则确定:

①如果承保疾病不少于2007版定义的25种疾病,保险公司应以25种疾病(2007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CI2(2020)作为重大疾病发病率评估的下限,使用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二表K2(2020)”。

②如果2007少于2007版定义的25种疾病,且65岁以上的承保疾病包括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和严重帕金森病,保险公司在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应以6种疾病(2007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评估65岁及以下的法定责任准备金CI1(2020)作为重大疾病发病率评估的下限,因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比例的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表K1(2020);65岁以上,以25病(2007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CI2(2020)作为重大疾病发病率评估的下限,使用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二表K2(2020)”。

③除上述两种规定外,保险公司应以6种疾病(2007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CI1(2020)作为重大疾病发病率评估的下限,使用重大疾病死亡比例表作为重大疾病发病率评估的下限K1(2020)”。

(2)2020年定义重疾险和2020年定义粤港澳大湾区专属重疾险

2020版定义重疾险和2020版定义粤港澳大湾区专属重疾险,应按以下规则确定重大疾病发病率评估下限:

①如果承保疾病不少于2020版定义的28种疾病,保险公司应以28种严重疾病(2020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CI4(2020)作为重大疾病发病率评估的下限,使用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二表K2(2020)”。

②如果承保疾病少于2020年版定义的28种疾病,且65岁以上的承保疾病包括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和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保险公司在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应以6重疾病(2020年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为准。CI3(2020)作为重大疾病发病率评估的下限,因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比例的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表K1(2020);65岁以上,以28重度疾病(2020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CI4(2020)作为重大疾病发病率评估的下限,使用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二表K2(2020)”。

③除上述两种情况外,保险公司还应以6重度疾病(2020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CI3(2020)作为重大疾病发病率评估的下限,使用重大疾病死亡比例表K1(2020)”。

(3)恶性肿瘤(重度险)定义于2020年

①恶性肿瘤-重度(2020版定义)保险公司经验发生率表CI7(2020)作为恶性肿瘤(重度)发病率评估的下限。

②由于恶性肿瘤-严重死亡占所有死亡的比例,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三表K3(2020)”。

(二)确定重大疾病发病率评估基础

保险公司应当在评估下限的基础上,根据包括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的范围和疾病定义,根据审慎原则进行适当调整,确定重大疾病发病率的评估基础。

1.根据疾病范围进行调整。保险公司在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应根据产品的实际数量和下限,参照公司经验分析结果或中国精算师协会发布的行业经验分析结果,按照审慎原则进行适当调整,合理确定重大疾病发病率的评估基础。

2.根据疾病定义进行调整。如果中国保险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的定义发生变化,保险公司应根据调整定义与原定义的差异,按照审慎原则进行相应的调整,合理确定重大疾病发病率的评估基础。

3.保险公司根据重大疾病发病率评估基础计提的法定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评估下限计算的法定责任准备金。

(3)动态修订重大疾病发病率表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的需要,中国精算师协会组织更新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新发生率表用于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的,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重新确定相关内容,并对新发生率表发布配套监督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新发生率表和相应的使用规范对法定责任准备金进行评估。

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五项重大疾病定义通知插图7

四、产品定价

保险公司在开发2020版定义重疾险、2020版定义粤港澳大湾区专属重疾险、2020版定义恶性肿瘤(重度)险时,可以根据产品特点和公司实际经验数据,合理确定2020版重疾表的定价参考。

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五项重大疾病定义通知插图9

五、其他事项

《中国保监会关于发布的》<(2006-2010)中国人病率表(2006-2010)>通知(保监发〔2013〕81号和中国保监会<(2006-2010)中国人病率表(2006-2010)>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的通知(保监寿险〔2013〕自本通知发布以来,685号日起废止。

注:以上内容来自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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