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罗胜:恶意冒险成为危险企业治理重点

导读: 近年来,随着通用保险费率的自由化、保费的大规模发展、保险投资主体的多样化以及低利率时代的到来,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和发展战略逐渐发生变化,社会资本发起建立保险机构和进入保险公司的机会越来越多。

在各种因素的催化下,保险公司暴露越多的治理风险暴露出来,如投资、业务结构、战略发展等,一些行为不仅违反了保险行业发展的初衷也引起了监管机构的关注。在最近的第十届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联席会议和保险行业协会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2016年年会上,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梁涛表示,将从源头加强制度建设,明确要求公司治理制度安排。

那么,监管中反复提到的制度建设将从哪些方面入手,以及如何做到呢?在第三届北京保险国际论坛上,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副主任罗出了答案。

保险公司治理新形态

近年来,随着国家十条的实施和中国保监会放开前端,控制后端监管改革的推进,保险业格局完全开放,保险进入金融中心阶段,内涵和延伸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这样一个新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治理也出现了新的问题。

一是高度重视风险控制,特别是系统性风险控制。罗胜说,公司治理有两个项目:一是激励发展,如踩油门;一是控制风险,即踩刹车。金融业是一个负债高的行业,杠杆是自然特征,金融必须有杠杆。因此,激励在金融行业更容易实现,恶意冒险和风险控制自然成为保险公司治理中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而随着保险产品随着保险投资渠道的多样化和开放,保险公司的负债和资产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保险在资产管理和资本市场上的一系列行动,资产与负债的高度联系也使保险呈现出更强的金融和社会性,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保险业的整体风险属性。因此,从保险业的角度,特别是从现代保险业的角度来看,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应该是首要任务。

其次,治理结构和范围发生了变化。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打破了公司的边界,传统的公司结构封闭的决策领域不存在或大大改变。罗胜认为,保险公司的决策和控制路线也发生了变化。这种组织模式的变化也带来了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变化。风险的规模不再按照组织形式分布,而不是开几次会议,制定一些策略,而是建立一套融入公司运营体系和业务深度的体系和机制。也可以说,既要大治理,又要微治理。

与此同时,随着金融创新的增加,规避各种规则的方式也在不断创建。相关交易、模式改造、不正当利益转移已成为风险防治的新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发现有许多新的手段源源不断地涌现出来。

构建相对完善的监管模式

在公司结构和外部环境的变化下,监管机构也对公司治理的监督进行了一些调整。如修改《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从重点来看,监管部门主要关注公司治理中踩刹车的程度,如何启动,如何踩油门,股东自己想办法。罗胜表示,中国保监会启动公司治理监管十年,越来越发现在公司治理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公司治理的建设仍然是我国保险业的短板,公司治理监管需要加强。

那么,如何加强它呢?梁涛在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联席会议上提出了一套完整的想法,一方面优化保险公司股权基础,将股东分为财务、控制和战略;另一方面,开放股东门槛,简化程序,降低门槛,保持社会对保险投资的热情,为保险业的发展注入强大的资本活力。

一般来说,公司治理应从理论上构建相对成熟和完善的监管模式,形成完整、统一、相互照顾的标准体系。

公司治理和措施应该形成两个方向。罗生认为,一是定量方向。如果公司治理水平不好,内部控制不好,或者公司治理不好,监管就会变成资本要求;另一个是定性方向,如何直接干预和帮助。这是我们在未来公司治理中加强系统建设,形成特殊模型、特殊规则和手段,也是公司治理监管的下一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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