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五个部委相继发布了三项政策,明确了个人养老金单独计税,参照执行税延养老保险

202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9月2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草案)。11月4日,有关部委发布了三项关于个人养老金的新规定,到目前为止,个人养老金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

一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对个人养老金参与流程、资金账户管理、机构和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其次,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明确了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个人养老金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万元/年的限额标准税前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账户的投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接收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按3%的税率单独缴纳。

以下是《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和《关于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三项重大新规定:

实施个人养老金的办法 ,封闭运行不得提前提取,支持产品转换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与、市场经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参与金融机构包括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开立个人养老基金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以及经金融监管机构确定的个人养老基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

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支付完全由参与者个人承担,独立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金融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共基金等金融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本办法,参与者应当指定或者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金支付、收入收入收集、个人所得税支付和缴纳。本账户可由参与者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个人养老基金账户关闭,其权益属于参与者,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提取。《办法》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个人养老产品交易所涉及的资本交易必须从个人养老基金账户开始,并返还个人养老基金账户;个人养老产品发行和销售机构应在符合监管规则和产品合同的前提下,为参与者提供方便的购买和赎回服务,支持参与者进行产品转换。

未投资部分按银行存款计算利息。本办法明确规定,个人养老基金账户中未投资的基金按商业银行约定的存款利率和利息计算方法计算。

个人养老金与个人所得税有关 ,政策的公告

单独计税,领取环节按3%纳税;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除凭证;延税养老保险也必须按照新规定计税

《个人养老金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规定,个人养老金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基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万元/年的限额标准扣除;

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账户的投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领取过程中,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计入综合收入,个人所得税按3%的税率单独缴纳,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收入项目。

公告指出,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除凭证。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个人所得税劳动报酬收入的,可以在当年预扣或次年最终结算时在限额标准内扣除。

选择当年预扣的,应当及时向扣缴单位提供相关凭证。扣缴单位应当按照本公告的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

取得其他劳动报酬、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或经营收入的,在次年最终结算时扣除限额标准。

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基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此外,公告明确规定,税收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试点城市实施。上海、福建、苏州工业园区等实施个人递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统一执行。

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资本账户是唯一的,但可以改变;金融产品应成熟稳定,注重长期保值

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明确了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基本方法和方法。

行业平台。中国银行(601988)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和银行金融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分别建立了个人养老金银行保险行业信息平台(以下简称银行保险行业平台)和个人养老金金金融产品行业信息平台(以下简称金融行业平台)。

根据个人养老金制度的要求和实际业务情况,银行保险行业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的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平台)、商业银行、金融公司等金融监管机构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销售、托管机构建立系统对接,为个人养老金业务提供支持,并制定行业平台业务规则。

业务范围。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主要包括:(1)资本账户业务;(2)个人养老金储蓄业务;(3)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业务,包括个人养老金金融产品销售、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个人养老金公共基金产品等,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4)个人养老金咨询业务;(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个人养老金业务。

资本账户是独一无二的。资本账户可由参与者在商业银行开立或指定个人养老金业务,也可由参与者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在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业务,但不得由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直接在商业银行开立。

资本账户是独一无二的。参与者只能选择合格的商业银行来确定资本账户,商业银行只能为同一参与者开立资本账户。

但是,如果账户可以变更,商业银行应为参与者提供资金账户变更服务,并连接新旧账户,取消旧账户。

开户方式。参与者向商业银行申请开立资金账户的,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在职单位批量办理。

资金收集。资金账户关闭运行。符合国家规定的收款条件后,商业银行可以按月、分次或一次性为参与者办理收款服务,并将资金转入参与者自己的社保卡银行账户。

参与人死亡的,资本账户的资产可以依法继承,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继承人的要求办理产品赎回。参与人因出国(边境)定居、死亡等原因无社会保障卡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资本账户中的资金转移到参与人或继承人指定的其他银行账户。

金融产品应成熟稳定,注重长期维护。个人养老金金融产品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督规定,具有安全运行、成熟稳定、标的规范、长期维护等特点,包括:(1)养老金融产品;(2)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成熟、运营合规稳定,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或流动性管理的其他金融产品;(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金融产品。

优惠利率。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托管机构应当在可持续经营的基础上,对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管理费和托管费设定优惠利率标准,免除认购(申请)费等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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