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北京金融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北京新闻贝壳金融新闻(记者黄新宇)11月9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了《2022年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纠纷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为了充分发挥典型案释放作用,白皮书列出了六个典型的保险纠纷审判案件;其中,新冠肺炎疫情和保险索赔范围的典型案件引起了关注。

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相关损失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吗?对此,北京金融法院以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为例进行了具体解释。

2019年3月27日,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所有财产保险(保险期为2019年4月1日0:00至2020年3月31日24:00),承保范围为:在保险期间,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害或损失(以下简称损失)是由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的。双方同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2019年3月27日同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还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所有财产保险下的营业中断保险(保险期为2019年4月1日0:00至2020年3月31日24:0),承保范围为:营业中断造成的毛利润、租金收入损失和工作成本增加,即被保险人财产所有保险下可保事故造成的营业额减少和工作成本增加。

之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理由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的相关损失。但保险公司发出拒赔通知,显示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原因不在保单承保范围内。

根据白皮书,一审法院驳回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据北京金融法院介绍,传染病的爆发通常是大规模的公共事件,一般是紧急情况,但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类别,也应根据保险合同中涉及的相关保险条款进行判断。

此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和造成物质损失的意外和意外事件。新冠肺炎疫情无排他性约定,属于意外事故。根据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的约定,判断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相关损失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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