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支付期间不等于保险期间

导读: 在日常保险纠纷调解实践中,一些保险消费者往往不清楚保险合同中的支付期和保险期的含义。

保险行业协会吴小平介绍,付款期是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的付款年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付款期限。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选择3年、5年、10年、15年、20年或一次性单独支付保费。在付款期间,投保人的义务是按时支付保险费。付款期满后,投保人的付款义务已履行,但保险人的赔偿或付款义务贯穿合同的整个存续期。

她说,有些投保人认为保险费可以全额退还,甚至保险公司也应该支付一定的利息,不是这样,在保险期未到,保险责任未终止是投保人单方面终止保险合同,中途终止只能获得保单的现金价值。

专家介绍,保险期又称保险期,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即保险合同双方履行权利义务的起止时间。个人保险合同的期限相对较长,包括5年、10年、15年、20年或终身。有的在保险合同中规定,被保险人的年龄应达到55岁、60岁、65岁、70岁,每份保险合同都会明确规定。因此,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了解两个重要的保险合同内容,避免错误的解释,影响其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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