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保险消费信心指数69.2,互联网渠道的信任

导读: 3月29日,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与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保险基金公司)联合在北京首次发布了2015年中国保险消费者信心指数。

所谓保险消费者信心指数,即在借鉴国外交通方法的基础上,通过持续调查,掌握保险消费者信心的水平和方向,形成代表绝大多数保险消费者信心,反映其变化的统计指标。

调查结果显示,2015年保险消费者信心指数为69.2.比中性值高出38.4%;保险消费者信心指数、保险环境信心、消费信任偏好、保险信任、保险消费意愿、行业经营状况的五个一级指标分别为61。.8、71.0、69.6、66.8、76.3。

然而,保险消费市场仍有很大的创新空间和市场需求潜力。行业应重视消费者多样化的安全需求,进一步培养保险消费者对互联网渠道的信任深度。

注重多元化保障需求

2015年,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信任度为69.6.其中,对行业的友好感知为75.3.66.3高于能力感知和68诚信感知.1。

中国保险基金风险监测部主任肖保持信心的核心基础,中国保险基金风险监测部主任信任是保持信心的核心基础。持续信任的建立取决于消费者在承保、保全、索赔等业务环节的感受保险公司以及行业相关主体的友好、能力和诚信水平。其中,友好感知包括购买买保险、咨询、索赔和投诉的便利性;能力感知包括选择保险产品多样性、吸引力等。;诚信感知包括服务人员诚信销售和保险公司合理理赔。

这一系列数字表明,保险消费者获得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性更高,对产品的多样性和服务的专业性更满意,对保险销售和索赔信更加认可,但也表明保险业以客户为中心的产品开发和销售服务仍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具体来说,虽然保险产品供应充足,但对于一些风险保障产品,如养老、健康、医疗等,保险消费者仍有很大的创新空间和市场需求潜力。

第二,推荐保险产品的适宜性仍需提高。调查结果显示,20.5%的受访者认为推荐的保险产品不能满足自己的需求。

武汉大学风险研究中心主任魏华林在会议上表示:保险公司应关注客户而不是竞争对手,完善保险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价体系,逐步加强以保险消费者需求为导向的保险产品开发和销售服务。

第三方网络渠道信任度较低

2015年,保险消费者的信任偏好为71.0.说明保险经营依赖于良好的公众信任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从保险消费者对购买渠道的整体信任排名来看,保险公司(包括柜台、电话、网站)、银行渠道、保险中介(包括代理、中介等)、互联网金融公司。

随着互联网第三方平台的蓬勃发展,保险消费者对新的互联网中介有了一定的了解。新的互联网中介与传统保险中介的渠道信任相似,但互联网渠道的信任深度仍需培养,作为第一信任渠道的比例不到5%。相比之下,保险公司在第一信任渠道中占60%以上。

数据显示,2016 1月至2月,被列入统计范围的保险公司通过公司自营网络平台(PC实现官网累积保费收入72.88%;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累计保费收入占3.80%;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累计保费收入占9.55%;通过移动终端(APP、WAP累计保费收入占微信等方式的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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