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减轻税收负担不增加是困难的,保险业呼吁营改增尽快明确细则

导读: 2016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要求,全面实施增值税取代营业税,从5月1日起,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所有新房地产增值税纳入扣除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收负担只减少。

根据梳理,营改增涉及保险行业内容包括:除免税情况外,保险服务按6%征收增值税;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偿不征收增值税;与现金赔偿相关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购买补偿用的货物或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

同时,由于营改增是一项系统工程,将对保险业的产品定价、渠道管理、承保管理、理赔管理、再保险业务、会计、预算考核管理、采购管理、税负和信息系统产生深远影响。恐怕很难在短期内实现只减不增的目标。

然而,一些受访者表示,此前,由于保险业需要改造的过程和系统复杂,数量众多,实施营改增的时间比预期的要晚。现在,尽管如此保险公司对”营改增”着陆有一定的心理预期,但挑战仍然不小,特别是一些具体细节需要明确。

营改增后的税负可以避免重复征税,保证增值税扣除链的完整性,实现结构性减税,但会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利润和税负水平。

对此,一位保险公司精算人士表示:税负是保险产品在以往的营业税制度下,保险产品定价考虑了营业税因素。实施增值税后。保险公司的税收负担发生了变化,对利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保险公司需要调整产品定价机制,以保持产品利润率的稳定。

不仅如此,保险公司营改增后,渠道、承保、理赔等方面都会有变数。

在渠道上,保险公司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后收取的价格所包含的流转税由价格内税变更为价格外税,并在会计上进行核算保费收入金额可能会下降,营改增后对手续费计算基数的监管要求存在不确定性。

在承保方面,目前主承保人在联合保险业务中发挥着收取和支付资金的作用,发票金额不一定与保费份额相匹配。如何确定联合保险业务在营改增后的纳税方式将对该业务模式产生影响。

在索赔方面,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将对保险公司的索赔管理产生很大的影响。如果您能获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扣除进项税;如果您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您需要考虑是否特别考虑和调整保险会计方法和赔偿金额。

总体而言,目前增值税税率为6%,实行凭票扣除。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难度较大,购买资产、咨询、评估等可能获得专用发票的项目金额较小。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可以扣除较小的进项税,保险公司在短期内税收负担可能略有上升。

对细分环节摸不清头脑

一位保险公司财务人士说: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营改增”一切都是邀请普华永道、毕马威等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方案,但是”营改增”中不确定因素多,操作难度大,亟待解决。

根据梳理,保险业内人士的困惑主要集中在例如,对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是否可以扣除贷款利息支出的进项税?对于投资连接,万能险按原保费或规模保费视为保险业务销售额

从被保险人收回的额方面,被保险人收回的赔偿金额是否征收增值税,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被保险人能否从免赔额中扣除进项税?保险公司能否对其购买的货物全额抵扣进项税?从第三方追偿是否收取增值税?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全额获得追偿金,只对部分追偿金征收增值税还是全额征收?

另一个例子是,在再保险业务中,在营业税制度下,营业税和手续费由初保方按100%的营业份额缴纳,然后通过摊销费用向再保险人收取其份额内应承担的营业税和手续费。然而,改增后,再保险业务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如何处理税收或免税,如何确定税收征收。保险公司需要根据最终政策调整再保险业务模式。

目前,行业对再保险增值税征收有两种猜测。一是初保将征收营业税,再保险将不再征收营业税;二是再保险适用一般增值税计税方法。

事实上,以上只是保险业营改增问题的缩影。不久前,人保财险执行副总裁王和曾写道,金融业纳入增值税制度,有利于完善产业链上下游增值税抵免机制,消除重复征税,增强税收中性是非常必要的,但从全球实践来看,金融业疑是一个难题,中国也不例外。从目前颁布的相关制度来看,仍存在不尽如人意和需要改进的地方,需要在未来的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内在原因是增值税逻辑与金融业态存在一定的不兼容问题。因此,保险业需要通过了解改革背景、改革需求、改革形势、回归业务逻辑、提高管理能力等方式进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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