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具备风险经营资金

导读:
7月5日,根据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评估机构业务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保险估价机构业务备案将进一步细化。

从四个方面明确了《通知》保险评估机构业务备案的要求和程序。一是明确保险评估机构经营保险评估业务,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按照国家保险评估机构和区域保险评估机构进行分级备案。二是明确保险公估机构应当按照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需的营运资金,并实行托管。三是明确保险公估机构要有一定数量的保险公估师,加强专业资质人员的执业。四是明确现有保险公估机构应在过渡期内完成公估业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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