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人身保险自查开启,保监会明确了多项重点清查

导读: 日前,发布互联网保险非法经营风险自查通知,要求保险机构擅自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以保险公司名义虚假宣传销售,中国保监会最近再次发布互联网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业务自查具体通知。

其中,互联网人身保险的自查重点包括业务资格、中短期互联网业务调查和与银行合作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调查;互联网财产险自查的重点包括经营资清查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信贷平台业务合作的风险清查。

值得一提的是,在互联网个人保险业务资格检查标准中,列出了业务资格检查的具体检查标准,如身份证所在地、银行卡所在地至少一个在公司业务区域;只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普通型终身寿险要求备受关注。

财产险在公司与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业务的相关风险清查中,要求上报保费收入保险金额、一系列指标,如承保利润、平均利率、综合赔偿率、综合费用率、综合成本率等。

总体而言,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细分文件比以往版本的监管要求更加详细和严格,反映了近期严格控制风险的监管理念。

禁止跨区域展业

根据通知,网络人身保险经营资格的清查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资质合法性和保险公司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的机构资质合法性。

如果进一步细化,上述两个方面可分为多个细节:如保险公司自营网络平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超经营区域经营问题,分公司和员工是否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合作保险机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合作第三方机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有超资质经营。

在业务区域,本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主动识别客户所在地,除相应条件外,确认公司业务区域至少一张身份证和银行卡;产品范围审查,只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普通型终身寿险

如果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产品组合,主要保险和附加保险必须同时满足上述规定,才能将业务区域扩展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设立分支机构。

在合作机构资质方面,《通知》还要求审查专业中介机构合作业务的业务范围。保险公司应主动识别被保险人的所在地,并确认身份证和银行卡至少在公司及其合作机构的业务区域内。

对此,一位中小保险公司人士感到困惑:使用身份证和银行卡验证身份所在地是否适合当前社会人员高流动的现状?在中小保险公司能够提供地面服务的前提下,监管机构能否考虑适度放松?

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的战略部门表示: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该地区不允许‘跨地区签署订单’,这是对接客户服务的实际要求,传统渠道也是如此。

产品方面,如果不要求主险和附加险同时满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普通型终身寿险,一些保险公司可能会理性财险作为附加险销售,这类产品的客户投诉案例很多。分红险,战略部门人士续称,销售配套服务应到位。

根据中国保监会2016年第一季度的保险消费投诉,人身保险涉嫌保险公司违法投诉672起,占违法投诉总数的99.4%,其中涉嫌欺诈误导601起,主要表现为夸大保险产品收入、保险条款解释错误、保险与银行财务储蓄概念混淆、免责条款隐瞒、退保损失等。

注意保险趋势

在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业务的相关风险清查是备受关注的焦点。

对此,在中国保监会发布的通知中,要求保险公司详细报告保险年度、保费收入、保险金额、承保利润、平均利率、综合赔偿率、综合费用率、综合成本率、赔偿支出、当期决定性赔偿案件数量、未决定性赔偿案件数量、融资金额等。

据了解,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信贷平台有四种合作方式:一是承保交易资金和账户安全;二是传统险种,以及一些信用标的借款人意外险;三是项目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四是平台高管误导造成的保险。

然而,保险公司互联网部门表示,一些互联网信贷平台夸大相关保险责任,利用保险公司增加信用,认可,资本安全保险是确保资本安全,宣传战略合作,损害保险公司声誉也侵犯消费者权益。

这是一种新形式的跨境风险,要求保险公司提高其风险控制能力,以适应该业务的发展。监管机构认为。

事实上,6月12日,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陆家嘴金融论坛上表示,保险业需要防范资产负债不匹配、信用风险、跨境并购和新业态四种风险,增加保险公司的战略风险和经营风险,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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