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营改增:境外消费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导读: 6月2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再保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前,营改增试点范围已于5月1日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所有新增房地产增值税均纳入扣除范围,但保险业再保险业务细则尚未出台,相关工作进展困难。此前,营改增试点范围已于5月1日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所有新增房地产增值税均纳入扣除范围,但保险业再保险业务细则尚未出台,相关工作进展困难。

通知明确了两点:一是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海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徐晓华解释说:第一点是海外消费的再保险。如果原保险发生在海外,海外保险海外保险目标的风险,中国不征收增值税。

二是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施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份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保险合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徐晓华续说:第二点是国内消费的再保险、风险目标和原保险均在中国,再保险增值税征收与原保险政策一致。

所谓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离商与投保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根据梳理,营改增涉及原保险服务的内容包括:除免税外,保险服务按6%征收增值税;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偿不征收增值税;与现金赔偿相关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购买赔偿用的货物或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

对于该通知对再保险业务的影响,一位再保险公司人士告诉《21世纪商业先驱报》,在营业税制度下,再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和手续费由初保方按100%的业务份额支付,然后通过摊销费用向再保险人收取其份额内应承担的营业税和手续费。然而,在营改增之后,再保险业务在税收或免税、免税条件下如何进行税收处理、如何确定税收基础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本通知明确规定,这两个细则对再保险税收优惠工作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对于实际操作仍需要一定时间的磨损,由于再保险分入业务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再保险业务的税收负担可能略有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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