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版出炉,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规范升级

导读: 近日,国家社会保障基金会发布了《国家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最新升级了数万亿社会保障基金在信托领域的投资规范。

与2014年6月发布的《国家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比,新版本更注重实际操作的灵活性和风险控制。

通过比较两个不同版本的文件内容,可以发现以前是可用的社保只有银行为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提供担保,但根据《暂行办法(修订版)》的规定,大型企业也有资格为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提供担保。

具体来说,《暂行办法(修订版)》明确规定,为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提供担保的大型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信用评级不低于偿债主体的信用评级;同一大型企业的总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如果偿债主体的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大型企业的净资产不得低于偿债主体净资产的1.5倍。

这说明社保基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更注重管理的灵活性。将原担保主体范围从银行扩大到银行和大型企业。北京一家大型信托公司的人士说。他分析说,由于银行团队的扩大,许多私人银行的信用评级实际上与大型企业相当,甚至不如大型企业。他认为,这种调整使得信托公司在实际投资过程中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展示空间。

在合作伙伴的筛选方面,虽然信托公司的进入门槛与之前的要求一致,但社会保障基金也给了信托公司一定的项目推荐权,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根据第一版《暂行办法》,只有信托贷款项目入选社保基金设立的股权部门建立的替代数据库后,信托公司才能获得社保基金下属股权部门的合作邀请,成为受托人。

但在《暂行办法(修订版)》中,信托公司可以向社会保障基金推广信托贷款项目,只要符合受托人管理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资产的条件。如果信托公司推广的项目得到了社会保障基金的尽职调作为项目受托人。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新发布的《暂行办法(修订版)》中,还规定了实际操作中需要明确的一些细节。在本次发布中,除现有信托公司和信托投资项目的选择外,还增加了账户监管银行的选择。规定银行担保的信托贷款项目,由担保银行作为信托账户和信托贷款账户的监管银行,账户监管费等银行收费标准由借款人和担保人协商确定。大型企业担保的信托贷款项目由信托公司选择信托账户和信托贷款账户的监管银行,其中包括信托报酬。”

在风险控制方面,新规特别增加了投资前管理和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细节。根据《暂行办法(修订版)》,股权部负责信托贷款项目的投资前风险管理,规划研究部负责信托贷款业务的整体资产配置和整体投资风险管理。此外,股权部和规划研究部监控和控制信托投资决策的实施和投资项目,及时报告风险状况,有效处理突发风险事件。

但也有信托业内人士指出,此前社保基金投资信托贷款项目时,投资比例有严格规定。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调整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范围审批方式的通知》,单个项目的投资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在此之前,信托行业一直在呼吁调整这一比例,但一新方法并没有作出新的解释。有信托业内人士略显失望。

总的来说,信托公司仍然青睐社保基金作为庞然大物。根据社保基金理事会披露的2015基金年度报告,截至2015年底,社保基金总资产为19138.21亿元。委托投资产10356.44亿元,占基金总资产的54.11%。

华东一位信托业内人士表示:信托公司的创新转型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完成。服务社会保障基金等机构至少可以为信托提供稳定的收入,这无疑是信托的良好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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