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详细规定

导读: 9月18日从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地税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细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保费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基本养老金计发等方面,去年12月安徽省发布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通知首先细化了事业单位的保险范围。经编制部门批准,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不纳入分类范围的社会组织,参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编制部门批准分为生产经营类,但未转企改制到位,未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企改制到位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参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保险是的,继续参加。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

通知细化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分别定义了机关(含参与管理单位)公务员、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年度缴费基数。其中,年终一次性奖金也纳入机关(含参与管理单位)公务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的个人年度缴费基数;绩效工资纳入机构工作人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

通知细化了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过渡期渡期内退休的工作人员,如果新办法的待遇标准高于旧办法的待遇标准,新办法超过旧办法的部分将按一定比例发放,具体如下:第一年退休的,超过10%;第二年退休的,超过20%;依次,过渡期最后一年退休的,超过100%。

通知还规定了两种特殊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包括视为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包括职业年金)至少15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缴纳保险费;70岁以上继续工作的,70岁以后继续工作,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或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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