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覆盖10.5亿元,保监会强调”准公共产品”属性

导读: 大病保险始于2009年,正在正常化。10月19日,大病保险新五项制度实施,即招标管理制度、大病保险服务规范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大病保险风险调整制度、大病保险市场退出制度。10月19日,大病保险新五项制度实施,即招标管理制度、大病保险服务规范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大病保险风险调整制度、大病保险市场退出制度。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黄洪今天下午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大病保险保费收入2016年1月至9月,受托管理基金达到271.68亿元,赔偿金额超过80亿元。严重疾病保险该制度已覆盖中国10.5亿人口。目前,公务员、军人、企业职工未参加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已纳入大病保险覆盖范围。

从运营角度看,2015年,保险公司承担严重疾病保险的保费收入和委托管理基金共计258.64亿元,赔偿支出246.85亿元,赔偿比例约95%。2016年1月至9月,严重疾病保险保费收入和委托管理基金为271.68亿元,已支付80多亿元。大量赔偿一般在第四季度,整个赔偿工作仍在进行中。

关于目前严重疾病保险中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黄洪表示,主要有五个问题和困难:一是严重疾病保险的定位,二是严重疾病保险的整体水平较低,三是严重疾病保险的安全政策设计,四是医疗行为控制不大,五是商业保险公司自身能力建设不足。

除上述问题外,从经营角度来看,一些参与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往往难以盈利,这也是目前的一大问题。建立大病保险制度的目标是保本微利,但根据之前的多项调查,所谓的微利尚未实现。黄洪还从四个方面回应了这一点。

首先,大病保险实际上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是一项政策性的保险业务。大病保险的性质决定了大病保险必须坚持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而不是按照纯商业保险业务进行管理。

其次,从商业保险承担严重疾病保险项目的角度来看,收支平衡基本实现,资本保护利润较小,但利润较小,因此为零利润。少数保险公司损失较小,因此损失较小的原因有四个方面:一是因为严重疾病保险是世界上第一个,二是严重疾病保险的整体水平太低,三是部分保险机构对自身能力了解不足,四是会计。

第三,大病保险去年在全国全面实施。任何商业活动都有一定的周期,通常需要一个完整的日历年。

第四,中国保监会采取了一些措施。主要有四点:一是整合行业数据,加强精算定价管理;二是加强保险机构管理,引导保险机构合理参与严重疾病保险管理;三是积极促进和协调地方政府,提高严重疾病保险的整体水平,提高严重疾病保险分散风险的能力,有利于保险公司分担运营成本;第四,新的财务会计规则,有效规范严重疾病保险的财务会计。

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继续加强对大病保险健康运行的监督,有效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黄洪还强调:今天,我们发布了五个关于大病保险的制度,是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的制度体系,是大病保险运行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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