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直医保住院报销额度提高至60万元

导读: 9月29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调整省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自11月1日起,辽宁省医疗保险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型补充医疗保险年报销额度从40万元增加到60万元。门诊特殊疾病协调基金不再设定支付标准,转移到北京、天津、上海的指定医疗机构已从8家扩大到58家。自11月1日起,辽宁省医疗保险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型补充医疗保险年报销额度从40万元增加到60万元。门诊特殊疾病协调基金不再设定支付标准,转移到北京、天津、上海的指定医疗机构已从8家扩大到58家。

根据通知要求,自2016年起,省直参保人员将大量补充医疗保险年度赔偿金额从30万元调整到5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保持在10万元不变。通常,被保险人住院是符合基本医疗条件的保险对于支付项目,最高报销限额为10万元,该政策尚未调整。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赔偿,最高补充医疗保险调整至50万元。这意味着省级被保险人的年最高报销额从40万元增加到60万元。

此外,调整还扩大了省级医疗保险转移到其他地方的指定医疗机构的范围,转移到北京、天津和上海的指定医疗机构从8家扩大到58家。同时,规范了外地就医服务行为。被保险人患病情况复杂,难以诊断和治疗,需要转移到其他医院,必须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沈阳军区总医院、辽宁肿瘤医院、辽宁人民医院(限心血管疾病治疗中心)临床诊断和治疗,经相关部门副主任以上医生咨询,并签署意见,经医院批准。在一年内,省级直接参保人员转到其他地方就医的人数应控制在转出医院省级直接参保人员住院人数的1%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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