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设立准入负面清单,四类投资者不能投保险

导读:
近年来,在保险业内外部环境不断优化的情况下,各种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收购或入股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包括上市公司。在投资保险业的新热潮中,社会资本在投资主体身份、资本来源、资本结构等方面存在一些新的现象和问题,迫切需要规范新的制度。在投资保险业的新热潮中,社会资本在投资主体身份、资本来源、资本结构等方面存在一些新的现象和问题,迫切需要规范新的制度。

在此背景下,中国保监会修订了控股股东,特别是重要股东的入口《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日征求公众意见。其核心内容包括:进一步严格执行股东准入标准,建立负面市场准入清单,明确哪些投资者不能投资保险、不能控制保险;同时,加强对股权结构的监管,将保险公司股东分为三类,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的上限从51%降低到1/3,以发挥制衡作用,防止不正当利益转移的风险。

据接近监管部门的知情人士透露,该措施并不限制社会资本投资保险公司不给只想浑水摸鱼的人机会,而是让那些了解保险业经营特点,真正想做保险的投资者进入保险业。

首先是负面准入清单

哪些投资者不合格

最近,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多次明确表示:让那些真正想做保险的人做保险,绝不能让保险公司成为大股东的融资平台和自动取款机,特别是在产业和金融结合中建立牢固的风险隔离墙。

为此,本办法建立了三个负面清单,包括哪些投资者不能投资保险,哪些投资者不能控制保险,哪些资金不能投资保险,进一步明确政策导向,严格投资者准入条件,确保投资者资金来源的真实合法性。

那么,哪些投资者和资金会被阻止呢?

首先,以下四类投资者不能投资保险。第一,股权结构不清楚或者有所有权纠纷的;第二,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的;第三,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保险公司股权的;第四,投资保险公司,隐瞒或者遗漏重要信息,或者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负重大责任,或者对保险公司的重大违规行为负责,或者拒绝与监管机构合作。

同样,也有四种投资者不能控制保险。一是现金流波动受经济繁荣影响较大;二是公开市场投资记录不良;三是不诚实商业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四是有关部门核实不当行为。

此外,还有四种资金不能投资保险。一是与保险公司有关的贷款;二是以保险公司存款或其他资产为质押取得相关资金;三是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股权基金、股权投资取得相关资金;第四,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或与保险公司关系不当取得的资金。

据业内人士分析,从现金流波动受经济繁荣影响较大等具体情况来看,在申请新设立或参与保险公司的近100家上市公司中,具有一定比例行业背景的公司可能不符合要求。

将股东分为三类

单股东持股上限降至1/3

在明确了哪些投资者和哪些基金不能投资保险或控制保险后,市场关样的投资者可以进来,什么样的钱可以进来,什么样的方式可以进来。

根据《办法》,根据分类管理的监管原则,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分为三类,明确了投资比例的限制:一是控制股东,持股比例在20%至1/3之间;二是战略股东,持股比例在10%至20%之间;三是金融股东,持股比例低于10%。

值得注意的是,从以上划分来看,本办法将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的上限从51%降至1/3。

接近监管部门的知情人士解释说,这是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和反复论证的结果。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股权过于分散,容易导致内部控制、股东搭便车心态等问题,制约公司发展;但是,如果股权过于集中,不利于发挥股东之间的监督制衡作用,容易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对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和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构成风险隐患,甚至可能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转移。

那么,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的下调会追溯到现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吗?一位接近监管部门的知情人士表示: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将从51%降至1/3,不会追溯大多数已经成立的保险公司,但会引导有问题的保险公司。

进一步提高股东准入门槛的原则是让真正想做保险的人进入保险业,确保‘姓保险’。根据上述知情人士的分析,主要严格控制战略股东的资质,如战略股东核心业务突出、投资行为稳定、连续三年盈利等;控制股东除满足战略股东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应满足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30%、资产负债率和财务杠杆率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条件。

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措施加强了对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和真实股东的渗透监管,在注重股东资本实力、持续投资能力的前提下,更加注重行业背景、个人素质、管理团队、以往投资,确保其符合保险业理性投资心态的特点和稳定的经营理念。

投资者数设红线

另有一至三年的禁售期

此外,社会资本投资保险公司的股权比例和所能投资保险公司的数量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也是股权监管的关键点之一。

本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一是持股比例(关联持股合并计算):除规定单个股东不超过1/3外,单个有限合伙企业不超过5%,合计不超过15%,而自然人、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超过10%。但《办法》除规定保险公司因专业化或集团化经营需要投资设立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外,其持股比例上限不受限制。

二是关于投资者数量:只有一名同一投资者成为(经营类似业务)控制股东,不超过两名战略股东成为战略股东,成为金融股东的数量不受限制。本办法还规定了上述两种特殊情况,但保险公司投资的专业保险公司的控制权不得在5年内转让。

除了提前提高准入门槛外,《办法》还明确规范了已成为保险公司投资者的股东行为。

最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不同类别的股东,设定了1至3年的股权禁止期。具体来说,控制、战略和金融股东自保险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2年、1年内不得转让股权。

在业内资深人士看来,设定一定时间的禁售期主要是为了防止投机性股东。目前,保险许可证仍然是一种相对稀缺的资源。一些社会资本以投机许可证的心态发起成立保险公司,然后在开业后出售溢价。这种急功近利的投资理念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正常运作。

该措施还加强了对相关风险和隐患的审查措施和问责制。通过事前披露、事中追查、事后问责等一系列监管手段,建立了全链股权管理审查问责机制,采取公共监督、股东承诺、特殊章程、严格问责等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办法》的修订无疑给盲目投资保险业的投资者敲响了警钟。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国保监会将坚持从公司标准和风险监管的角度,继续完善保险公司股权监管体系建设,有效提高公司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中国保监会欢迎社会各界广泛提出意见,并将根据反馈加快《办法》的后续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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