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信息进入阳光时代,公开质询制度即将建立

导读:
建立长期的风险防范机制一直是保险监管机构的坚定目标,社会监督是改善和加强保险监督的重要措施之一。昨日,中国保监会就《关于建立监管公开质询制度的通知》征求公众意见,传达了进一步实现公众对保险和保险监管的知情权的重要信号。昨日,中国保监会就《关于建立监管公开质询制度的通知》征求公众意见,传达了进一步实现公众对保险和保险监管的知情权的重要信号。

监管公开质询制度的建立起源于这样的背景。万能险狂飙突进、保险资家保险企业成为实际控制人的融资平台……最近发生的一些风险案例使保险业一次又一次地进入公众和媒体的视线,也引起了一些误解和非理性的解释。

公开质询标志着保险监管信息开始全面进入阳光时代。过去,公众可能不得不等到监管信出来才知道保险公司业务状况,或通过市场谣言的侧面理解,但很难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一旦建立了监管公共质询制度,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和保险监督部门对保险公司的监督信息将广为人知。许多业内人士解释了公共质询制度的意义。

哪些将被纳入调查范围?根据草案,是指社会和媒体关注的事项,涉及公共利益或可能造成重大风险。包括以下四类:公司治理、保险公司股权、股东关联、股权基金、关联交易、治理经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业务管理,保险产品设计、商业模式、销售索赔行为等相关问题;资金使用、保险资金标志、收购、海外投资、保险资金使用等相关问题;监管机构关注的其他问题。

至于查询对象,除保险公司外,还渗透到保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在查询形式上,与过去监管部门和机构的一对一查询相比,一旦建立了监管公开查询制度,就会实现双向阳光。一方面,中国保监会首先在官方网站上公布询价函,并发送给保险公司;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询价回复必须在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上公布。

为保证质询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监会将从一开始就明确质询要求和责任追究机制。包括要求被询问人真实、准确、清晰、完整地回答询价函中涉及的相关问题,不得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询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或者故意隐瞒或者虚假信息的,中国保监会应当纳入不良诚信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股东或者有关当事人违反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采取公开谴责、责令改正、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限制保险业投资活动等措施;调查还将纳入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体系。

对于这一新的监管措施,保险业资深人士的评价是:立竿见影的效果是帮助公众了解保险企业的经营状况、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有效性。从更高层次上看,有利于公众监督保险监管行为的合法性,更好地促进保险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效益。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保监会在酝酿建立监管公开质询制度的同时,也在通过一系列制度规范加强风险监管。其中,《保险公司章程指引》,可称为各大保险公司的基本法,正在如火如荼地制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正在加快修订,《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和一致行动人股票投资监管的通知》也在酝酿和发布。

本系列文件指的是对保险公司真实股权结构和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渗透性监管,旨在防止僵局、失败等重大公司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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