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推进环境责任险,保险公司无正常理由不得拒绝保险

导读:
环境保护部联合保监会近日就《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环境高风险企业必须投保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境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的,保险公司必须限制批准,履行赔偿保险义务。

根据《办法》,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投保环境责任保险保险对于合同约定的环境污染风险事故,环境责任保险将赔偿第三方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和应急处置费用。受害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三年内向环境高风险企业提出环境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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