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详细解答

导读:
近日,银监会研究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公众征求意见。本办法有关负责人详细列出了16个答案。本办法有关负责人详细列出了16个答案。

为了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高质量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保险业为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服务的水平,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最近,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公众征求意见,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第一,修方法的背景是什么,修订遵循什么原则,主要包括什么?

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业的不断深入应用,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为保险销售和服务的新形式,对保险业务和保险监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和风险,给行业和监管带来了挑战。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优质发展。

本办法修订工作坚决贯彻中央精神和决策部署,注意以下工作原则:一是问题导向,坚决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二是协调推进,实现互联网保险体系协调;三是服务实践,实现监管体系务实有效,提高可操作性;四是谨慎包容,引导新业态健康合规增长。

本办法共5章83条,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殊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件。重点规范包括:一是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本质,明确制度的应用和联系政策;二是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业务要求,加强许可证业务原则,定义许可证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许可证机构的业务条件,明确非许可证机构的禁止;三是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四是规范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的全过程,改善消费体验;第五,根据业务实体进行分类监督。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殊业务规则;第六,创新和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的过渡安排。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是什么,《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如何将适用的监管规则与线上线下业务融合联系起来?

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本办法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靠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业务活动

本办法规定,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是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可以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可以独立完成保险行为。

《办法》针对三种常见的渠道整合情况,规定了政策衔接的适用方互联网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活动中提供咨询服务,其服务行为应当同时满足保险销售或者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相关业务行为;投保人通过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链接完成保险的,应当同时满足本办法及其渠道的相关监管规定;其他涉及线上线下保险销售或者保险经纪业务的,适用线上线下监管规则,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执行。

此外,保险机构及其员工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名义进行线下销售的,包括员工在移动展览工具的帮助下进行面对面销售,员工在收集保险信息后进行在线输入,应符合其渠道的相关监管规定,本办法不适用。

3、哪些机构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满足哪些条件?是否需要申请营业执照或备案业务?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规定的业务范围。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包括互联网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包括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估算人。本办法所称的保险代理人(不包括个人代理人)包括依法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银行保险代理机构和互联网企业。

本办法规定了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网站备案、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保护、营销模式、管理系统、系统建设、监督评价等。

只要保险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就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无需申请营业执照或备案。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已经开展的,应当立即停止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整改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恢复相关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此外,《办法》从经营范围、保险限制、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

四、银行能否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哪些要求?

银行本办法,银行保险兼业机构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银行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除了满足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外,还应满足银行的特殊要求:一是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二是符合中国银行业务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电子银行业务区域的监管规定;三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让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五、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的要求是什么?

代理保险业务的互联网企业,应当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此外,本办法还加强了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的以下要求:一是要求许可经营,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二是具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三是实现业务独立经营,实现与主营业务的业务隔离和风险隔离;第四,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第五,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响应机制。

六、在实践中,非保险机构涉嫌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办法》对此有哪些规定?

本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本办法明确规定了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规定了红线:一是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三是不得为投保人设计保险计划;四是不办理保险手续;五是不收取保费。

七、《办法》如何规定自营网络平台,严格定义自营网络平台的意义是什么?

为有效实施许可证管理原则,本办法对自营网络平台进行了严格明确的定义: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数据权限完整的网络平台。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和与保险机构有股权、人员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也是加强监管的主要起点。本办法严格定义了自营网络平台,要求客户保险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主要是全面加强持牌经营理念,巩固保险机构的主要责任。此外,它还有助于解决保险机构获取客户信息的问题,杜绝保费拦截,平衡市场实力,控制渠道成本,减少误导销售,促进消费者教育,确保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八、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能否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关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办法》如何规定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目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一般通过微信时刻、官方账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为规范营销宣传行为,保障市场稳定,促进就业复工复产,《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进行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办法》强化了保险机构的主要责任,严格规定了从业人员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本办法加强了许可证机构的管理责任,提出了相关要求:一是保险机构应建立一系列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管理制度;二是保险机构应进行营销宣传信息审查、监控和检查,并承担合规的主要责任;三是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监督规定登记管理员工,识别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格;第四,保险机构及其员工应仔细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此外,《办法》要求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符合金融营销宣传等相关规定。

《办法》明确了员工营销宣传的具体要求:一是员工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进行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二是员工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由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三是员工应在营销宣传页面上注明保险机构的全称和个人姓名、证书照片、执业证书号码等信息。

《办法》还对营销宣传内容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易懂、符合社会秩序和良好习俗的原则;二是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一致;三是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九、保险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哪些保险产品?商业区有限吗?

随着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监管体系需要为未来的发展预留政策空间。《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规定了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和经营范围。银监会将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阶段和不同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要,另行规定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范围和相关条件。及时出台相关政策,确保政策有效衔接。

十、《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售后服务有哪些要求?

本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售后服务的整个过程提出了业务要求和服务标准:一是要求保险机构配置足够的服务资源,保证适合产品特点和业务规模的后续服务能力;二是要求保险机构充分披露信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告知消费者售后服务是否能在线实现;三是全面规范售后服务,提出批改、保全、退保、理赔、投诉处理等全过程服务标准,提高消费体验。

十一、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如何分工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

根据本办法,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督制度,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保险机构的监督分工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日常监督和监督。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经常居住的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者举报。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局可以授权下级派出机构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相关监督。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特点之一是经营突破了地域限制,消费者经常居住的地方与保险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办法》明确规定,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便于第一时间处理投诉举报,便于消费者与监管机构的沟通,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通过增加非法成本,迫使保险机构改进产品和服务。此外,与传统保险业务相比,借助信息系统的版本管理、系统日志、分级存储等功能,互联网保险业务可以更方便地实现销售行为的可追溯性,这也为监管部门异地调查取证提供了便利。

十二、《办法》对防范化解风险有哪些规定?

互联网保险业务涉及面广,模式多,问题复杂,不仅带来了新的风险和隐患,也给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本办法将防范和化解风险放在首位:一是坚持机构许可证、人员许可证的原则,明确定义许可证机构的权利义务,压实主要责任,明确非保险机构的禁止;二是明确自营网络平台的定义,要求保险页面必须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三是加强信息披露要求,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四是加强网络安全和客户信息保护要求;五是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加强信息提交,提高监管的及时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十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有哪些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保险监管的起点和立足点,也是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本办法修订工作贯彻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念:一是规定不能有效控制风险,不能保证售后服务质量,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活动;二是加强信息披露要求,增加信息披露内容,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三是保险页面必须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确保交易安全;第四,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售前、售后服务体系,提高消费者满意度;第五,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客户信息保护体系,建立覆盖整个生命周期的客户信息保护体系,防止信息泄露;第六,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报告。

十四、《办法》对保护互联网保险创新有哪些规定?

互联网保险不仅是一种销售渠道,也是一种商业模式和服务形式。本办法鼓励保险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相结合,支持互联网保险为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务:一是鼓励开发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和多元化服务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合理整合保险、场景和技术;二是鼓励扩大数据信息源,利用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技术提高保险业务风险识别和处置的准确性;第三,支持保险机构提高销售和服务的透明度,提供消费者在线评价功能,为消费者提供参考;第四,支持风险管理、健康管理、案例调查、基于数据创新应用的防灾减损服务;第五,促进监管机构有效防范市场风险,创新监管理念和方法,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保险特点的新监管机制。

十五、如何设定《办法》实施的过渡期?

为保证现有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连续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办法规定了过渡安排。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整改,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系统建设、营销宣传、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问题的整改,6个月内完成业务和运营等问题的整改,12个月内完成自营网络平台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

十六、《办法》与《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可追溯性管理的通知》有什么关系?

本办法是互联网保险监管领域的基本制度,是《保险法》下的部门规定,领导互联网保险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全过程可追溯性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追溯性管理的通知》是《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细化,属于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继续跟踪互联网保险领域的新形势和问题,发布支持自营网络平台、产品和业务区域的标准化文件,逐步建立三维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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