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代新规影响千万代理人,就业门槛可能会提高!

导读:
4月16日,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了《保险代理人监管条例(草案)》,与所有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有关,也是保险代理人公开表达的机会。

根据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给出的数据,截至2019年底,中国共有1779家专业保险代理机构、3.2万家兼职保险代理机构、22万家网点和900万名个人保险代理机构。

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也是保险业从业者的政策风向

保代新规影响千万代理人,就业门槛可能会提高!插图1

图片来源:中国银监会官方网站截图

一旦实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条例》009年第5号)、《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第2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决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7号)、《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行)〔2000〕同时废除144号)。

征求意见稿将同一监管文件包括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机构,在对保险代理人提出共同要求的基础上,根据不同主体情况制定差异化规定,使其与《保险法》保持一致。

从效力层面来看,新政的法律效力仅次于法律法规,这是银监会合并以来发布的最高法律规定。三代合并管理,方便保险监管部门依法监管,保险经营者依法经营。

与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保险代理人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主要基调。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调整代理机构工商变更登记要求;

二是调整保险兼业机构准入条件;

三是修改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的相关表述;

四是取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三年有效期的规定;

第五,明确保险机构高管的近亲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履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六是规范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的广告行为;

七是调整区域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注册资本;

八是明确提出加快建立独立个人代理制度;

九是加强对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行为的约束。

自草案发布以来,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新的草案回答了记者的问题,并主要解释了变化:

许可证3年有效期的设置被取消

现有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期。

征求意见稿取消了许可证三年的有效期,延续了放管服的思路业务资格一经批准,将长期有效,但有违法行为的,也可以吊销许可证。

在这一理念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也开始实施先证后证 再向银监会申请许可证。

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多年的监管实践来看,针对保险中介机构普遍分散、内部控制薄弱的特点,设置许可证有效期,定期体检,是提高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加强合规经营、增加市场退出,提供有效的监管起着重要作用。

深化保险营销体系成熟后,引入规章制度

2018年,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在部门规定中提出了独立代理人的概念。根据当时草案的描述,独立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不依赖任何团队的个人保险代理人。

根据本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监管只是对独立代理人的一般表述: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分类管理,加快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

相比之下,官方对独立保险代理人的态度应该是循序渐进的。

注册资本:全国5000万,地方2000万

草案规定,注册资本准入门槛计划从1000万提高到2000万。

注册资本自2002年2020年以来发生了四次变化:

2002年:合伙:+有限责任:50万,1000万

2009年:合伙企业取消,地方性:200万,全国性:1000万

2015年:不分类型,统一为5000万

2020年:地方性:2000万,全国性:5000万

随着准入门槛的提高,监管态度不言而喻。通过提高准入门槛,过滤资本实力不足的股东,从根本上减少市场混乱。

然而,这种方法在业内一直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无论是保险代理机构还是保险经纪机构,本质上都是销售机构,而不是金融机构,不需要重资本,提高准入门槛,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市场混乱,只会进一步遏制中介市场的活力。

取消审批,优化分支机构管理

新草案加强了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监督。有关部门取消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审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了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机构分支机构应当自营业执照登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督信息系统登记相关信息,按照规定公开披露,并提交申请材料或报告材料。

取消审批后,需要从其他方面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包括明确其设立条件、对相关违法行为设立罚款、加强主要责任等。

加强保险公司的主要责任,加强其代理人的管理责任

自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以来,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理念已经明确,加强保险公司对中介渠道的管理责任也延续到新的草案中。

根据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授权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即使保险代理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保险公司仍然需要承担责任,加强渠道管理,不得推导责任。

销售人员需要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保险公司、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兼职保险代理机构应加强个人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代理机构员工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

首先,对保险公司的要求得到了提高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保险代理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开展保险代理活动有违法行为的,其保险公司、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坚决打击保险公司非法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在防范风险和控制混乱的情况下,监督和打击保险公司非法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力度再次升级,并将其写入草案。具体来说,有两个主要的变化:一是产品必须经过批准,二是员工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加强法人治理

草案取消了职业责任保险的累计赔偿和存款上限,进一步加强了专业保险机构自身的经营责任。

根据2015年修订的《保险专业机构监管规定》,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5000万元的,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金额不得增加;

另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存款金额达到100万元的,可以不增加存款。

首先,对保险公司的要求得到了提高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保险代理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开展保险代理活动有违法行为的,其保险公司、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回避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投资保险专业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当符合履行职责回避的有关规定。新草案规定,中介机构的投资主体不能是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据报道,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利益传递和数据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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