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收费标准

导读:
以城乡居民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家庭财产保险,是个人和家庭保险最重要的保险类型之一,有利于保障居民家庭生活稳定和社会稳定。

家庭财产保险是什么?

家庭财产保险,简称家庭财产保险,是个人和家庭投保的主要保险类型。

被保险人自有的家庭财产,可以向保险人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范围一般包括房屋装修、衣服、卧室用具、家具、燃气用具、厨房用具、乐器、体育器材、家用电器;附加保险包括盗窃、抢劫、金银首饰、钞票、债券保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收费标准插图1

二、家庭财产保险收费标准

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费是根据不同的财产风险、不同的财产类型、财产的实际位置和周围环境制定的。

目前,我国家庭财产保险在区域内实行无差别费率,费率标准为2─5‰之间。三类家庭财产保险在保险费率、保险储蓄等方面有所不同。

1.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普通家庭财产保险费率为1‰,也就是说,每1000元的财产支付1元的保险费;如果附加盗窃保险,盗窃保险的费率为2‰,每1000元财产另交2元保险费。如果投保家用电器(含盗窃责任)保险,费率为3元‰,每保险金额1000元,每年缴纳保险费3元。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含盗窃责任)

家庭财产保险费率为1年33‰;三年期30‰;5年期28‰。

3.长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的长期还本率与两全保险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房屋的特殊性,房屋需要单独进行保险。

一级建筑(钢骨、水泥、砖石结构)投保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的费率为1‰;二等建筑(砖瓦含木材结构)费率为2‰;三等建筑(一、二等以外)费率为3‰。

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如下:

一、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承保以下家庭财产: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服装、家具、家电、文化娱乐用品。

第二条 以下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内:

(1)金银、珠宝、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董、文件、账簿、技术资料、图表、牲畜、花卉、树木、宠物、相机、视听产品等无法识别价值的财产;

(二)财产处于紧急危险状态;

(三)生产经营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二、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负责赔偿保险单中列出的保险财产地址造成的损失: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悬崖崩塌、龙卷风、冰、泥石流、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三)物体在空中坠落,外部物体倒塌;

(四)暴风雨或暴雨导致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五)存放在室内的保险财产被盗窃、抢劫,有明显痕迹。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但该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除责任外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或者其家属的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

(五)保险财产本身存在缺陷善、变质、霉变、潮湿、虫咬、自然磨损。

第六条 本公司也不对以下项目负责赔偿:

(一)家用电器因过度使用或超电压、接线、漏电、自热等原因造成的自身损坏;

(2)阳台或露天堆放的财产,或外墙、屋顶下的芦苇垫、稻草、油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要求施工,造成建筑基础下沉、建筑物裂缝倒塌损失;

(四)被保险人家属或者雇主、同住人或者寄宿人盗窃或者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五)存放处无人居住或者无人看管七天以上的保险财产盗窃损失;

(六)因门窗未关造成的保险财产盗窃损失;

(七)本条款第三条一、二、三、四项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抢劫损失。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分项列出。

第八条 保险费按保险金额的33计算‰,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付清。

五、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等必要文件。

第十条 当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公司应当按照事故发生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出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公司赔偿部分保险财产损失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公司出具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第三方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公司或第三方索赔。被保险人向公司索赔的,应当自收到赔偿之日起向公司转让给第三方代位索赔的权利。被保险人在行使代位索赔权时,应当积极协助,并向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其他保险对同一保险财产承担同样的责任,无论保险是由被保险人还是他人保险,公司只按比例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之日起,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六、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公司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状况及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认真落实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合理建议,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尽最大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公司。

第十八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履行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义务的,公司有权自书面通知之日起拒绝赔偿或者终止保险合同。

七、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随时书面申请终止合同,公司也可以提前15天发出终止保险合同的通知。对于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按短期收取,后者按日收取。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时,可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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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章,作者:谱蓝保-车车,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pulanbx.com/bxzs/bxnew/624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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