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研究论文参考范文

导读:
在种植、林业、畜牧、渔业生产过程中,农业保险是专门为农业生产者设计的,保障自然灾害、意外疾病、疾病等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1、保险赔偿周期长,标准低

一旦农作物发生自然灾害,从组织报告、灾情核实到保险公司分配赔偿,环节多,程序繁琐。有时会出现调查、赔偿不及时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影响农民参保的重要因素。同时,2014年,一亩小麦最高保险320元,玉米最高保险300元,一旦绝产,保险农民清理地块,劳动力农民,也雇佣人员生产劳动,其损失和农业投资,远远大于其补偿,对于大量土地农业农民,更杯水车薪。”

二、保险操作不规范,造成误解

根据政策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和索赔过程中,必须坚持与被保险农民签订保单协议,减少代理环节,使保单反映农民的真实意愿,但目前大多以村集体名义,农民只需在保险清单上签字。保险公司与各投保农户签订的保单协议工作面广、量大、任务繁重,难以实现。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农民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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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民收入多样化,种植收入比例低

目前,农民收入继续增长。就家庭总收入而言,农业生产收入所占比例较小,80%以上的农民收入来自工作和其他工资收入。随着农业生产投资种子、农药、化肥和劳动力成本的不断增加,农民农业的纯收入逐年下降。目前,每亩年净收入仅在1000元左右。因此,农民很难提高他们投保土地的热情。

四、保险公司综合能力薄弱,自身建设有待提高

目前保险公司技术人员少,实力弱,工作不细致,不能签到具体地块。特别是当作物发生灾害时,时间过于集中,只能采用抽样方法进行调查和损失确定,不能满足每个被保险农民,索赔压力较大。同时,保险责任过少,保险金额低,难以达到农民的预期。政策性农业保险不是公共投资,也不是单纯刺激保费增长的工具,而是中央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是重要的农业支持政策。

五、农业保险覆盖面窄,急需完善

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仍需扩大,风险保障水平低,补贴分担机制不合理,灾难性风险分担机制尚未建立,互助保险组织有待完善和发展。同时,目前山东省只有小麦、玉米、棉花、花生四种农业保险,保险范围窄,不符合农民增加高效经济作物农业保险的要求。

五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调推进的基本原则推进政策的实施。

1.广泛宣传,转变农业保险误区

继续加强宣传,提高农民开展农业生产的风险意识。彻底改变对农业保险工作的误解。农业保险并不是万能的。一方面,作为农民,不要认为只要支付保费,无论农业生产遇到什么自然灾害,保险公司都必须赔偿,这一概念必须改变: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是有范围的,不包括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所有自然灾害。

2、完善服务,完善调查赔偿机制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只依赖于基层政府,而不是一个长期的解决方案。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业在农村地区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保险公司应加强农村保险员队伍建设,加强风险管理,真正及时调查、确定受影响农民的损失,及时赔偿、检查和赔偿。同时,坚持五开放、三家的原则,认真做好承保、调查、损失确定、宣传、索赔。

按照主动、快速、准确、合理的农业保险经营要求,简化保险程序,规范业务经营,确保受影响的农民及时赔偿,全面提高农民对农业政策保险的认同,最大限度地认可农民,最终实现农民、保险公司发展的良性循环。

3.因地制宜,实施区域保险战略

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结构单一,各地种养业千差万别,地理气候条件不同。建议根据不同地块、不同行业的情况,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满足农民规避农业风险的多层次需求。积极探索农业政策保险的新途径、新途径、新领域,探索增加干热风、低温冷害、低温寡照、旱灾等保险责任,有效使农民获得更多的利益和效益。政策性农业保险不仅要遵循保险的特点和规律,还要遵循不同农业行业的特点和规律,将保险特点与行业特点有机结合,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科学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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