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保险法

导读:
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组织法、保险监管法等。所有有关保险的组织、保险对象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都属于保险法。所有有关保险的组织、保险对象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都属于保险法。

一、修改保险法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内容

(一)删除第七十九条中的代表机构。

(2)第一百一十一条修改为:从事保险销售的保险公司应当具有良好的行为和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准则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删除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中的或者个人。

修改保险法插图1

(4)删除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应当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保险行业代理机构应当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5)第一百二十二条修改为: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六)删除第一百二十四条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使用保证金。

(七)删除第一百三十条中的合法资格。

(8)删除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保险专业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九)将第一百六十五条改为第一百六十四条,删除第六项的或者代表机构。

(10)删除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保险专业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将第一百六十九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七条,并删除其中的资格。

(12)第一百七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一条,修改为: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单位进行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资格。”

(十三)将第一百七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二条,删除第一款中的并可吊销其资格证书和第二款。

以上来源于网络。如果需要更完整详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可以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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