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

导读: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为规范保险营销人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有保险营销人员的管理规定。为规范保险营销人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有保险营销人员的管理规定。

2006年3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了《保险营销人员管理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生效。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插图1

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章

第一条制定本规定,规范保险营销人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人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人员经保险公司授权销售保险产品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授权,对保险营销人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认定个人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资格。

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近三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五)亲笔签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审核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中国保监会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资格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5年以上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实行为受行政处罚不超过3年的;

(三)金融监管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宣布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未届满。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更换。

第十三条持有人申请资格证书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不少于36小时,其中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诚信教育时间不少于12小时;

(二)前三年未因欺诈、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三)无故意不履行大量个人债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持有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时,应当还原《资格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二)前三年每年接受后续教育的相关证明;

(3)近三个月前两张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

(四)亲笔签名无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个人声明。

第十五条持有人申请更换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更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更换的,应当颁发新的资格证书;决定不更换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变更资格证书登记事项的,持有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持有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原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损坏影响使用的,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的,应当提交损坏的资格证书原件。

资格证书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签署的遗失声明和遗失公告的证明材料。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上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更换或者补发。

第十七条资格证书由持有人保管,保险公司、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注销:

(一)依法不换发;

(二)依法撤销。

因为篇幅太长,剩下的条例就不一一列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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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章,作者:谱蓝保-车车,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pulanbx.com/bxzs/bxnew/666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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