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最近这些年互联网保险业务兴起,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性价比很高的互联网保险,今天就一起来了解一下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及2021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解读吧。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是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2月7日发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导读: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业务兴起,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性价比高的互联网保险。今天我们来看看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和2021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旨在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2月7日发布,自2021年2月1日起生效。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共5章83条,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殊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件。关键规范包括:

一是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

二是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加强许可证经营原则,定义许可证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许可证机构的经营条件,明确禁止非许可证机构;

三是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

四是规范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全过程,提升消费体验;

第五,根据业务主体进行分类监督,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特殊业务规则;

六是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

解读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插图1

解读2021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第一,修方法的背景是什么,修订遵循什么原则,主要包括什么?

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业的不断深入应用,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为保险销售和服务的新形式,对保险业务和保险监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和风险,给行业和监管带来了挑战。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保险业为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服务的水平,中国银监会修订并发布了《办法》。

本办法修订工作坚决贯彻中央精神和决策部署,注意以下工作原则:一是问题导向,坚决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二是协调推进,实现互联网保险体系协调;三是服务实践,实现监管体系务实有效,提高可操作性;四是谨慎包容,引导新业态健康合规增长。

本办法共5章83条,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殊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件。重点规范包括:一是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本质,明确制度的应用和联系政策;二是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业务要求,加强许可证业务原则,定义许可证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许可证机构的业务条件,明确非许可证机构的禁止;三是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四是规范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的全过程,改善消费体验;第五,根据业务实体进行分类监督。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殊业务规则;第六,创新和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的过渡安排。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是什么,《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如何将适用的监管规则与线上线下业务融合联系起来?

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本办法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靠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业务活动

本办法规定,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是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可以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可以独立完成保险行为。

本办法规定了渠道整合的适用方法:投保人通过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链接完成保险的,应当同时满足本办法及其渠道的有关监督规定。涉及线上线下保险销售或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的,线上线下业务活动分别适用线上线下监管规则;监管规则不能单独适用的,线上线下监管规则不一致的,应当坚持合规经营、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

此外,保险机构及其员工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名义进行线下销售,包括员工在移动展览工具的帮助下进行面对面销售,员工在收集保险信息后进行在线输入,应符合其渠道的相关监管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3、哪些机构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满足哪些条件?是否需要申请营业执照或备案业务?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规定的业务范围。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包括互联网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包括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估算人。本办法所称的保险代理人(不包括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依法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银行保险代理机构和互联网企业。

本办法规定了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网站备案、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保护、营销模式、管理系统、系统建设、监督评价等。

只要保险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就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无需申请营业执照或备案。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已经开展的,应当立即停止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整改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恢复相关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此外,《办法》从经营范围、保险限制、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

四、银行能否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哪些要求?

银行本办法,银行保险兼业机构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银行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除了满足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外,还应满足银行的特殊要求:一是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二是符合中国银行业务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电子银行业务区域的监管规定;三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让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五、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的要求是什么?

代理保险业务的互联网企业,应当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此外,本办法还加强了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的以下要求:一是要求许可经营,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二是具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三是实现业务独立经营,实现与主营业务的业务隔离和风险隔离;第四,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第五,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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