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评估显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稳定,良好

导读:
银行和保险是两个有着深厚交叉关系的机构,同时受银监会监管。最新的监管评估显示,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稳定、中、好。让我们了解一下具体内容。最新的监管评估显示,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稳定、中、好。让我们了解一下具体内容。

2019年,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实施了《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监督评价办法(试行)》,初步建立了覆盖所有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监督综合评价体系,并于2020年和2021年连续两年实施。根据2021年的监管评价结果,银行业保险公司的治理状况总体稳步改善,但部分领域仍需关注。

公司治理状况稳步改善。总体而言,2021年共有1857家银行保险机构参与评估,平均分为73.93分,比2020年高0.14分。2021年,未被评为A级(优秀)的机构,2020年被评为A级的机构因部分问题整改不到位,评估结果下调为B级。共有1466家机构被评为B级(好)和C级(合格),占78.95%,比2020年上升0.77个百分点。被评为D级(弱)和E级(差)的机构总比例有所下降,尤其是被评为E级的机构138家,比2020年减少44家,占7.43%,比2020年减少2.73个百分点。

重点领域呈现积极变化。股东治理、相关交易管理、董事会治理等重点领域的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一是股东治理得分率(评估维度得分/评估维度总分)×100%,下同)比2020年有所提高,尤其是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28、5.47个百分点,商业银行委托持股机构(指机构数量,下同)比2020年减少23%,股权质押比例高的机构减少30%。二是相关交易管理得分率较2020年明显提高,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分别提高10%.44、8.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分别增加了93个百分点.5、11.保险集团(控股)公司37个百分点,财产险公司分别增加了12.78、8.69个百分点。商业银行对关联方的非法授信涉及机构减少13%,对保险机构的非法审批涉及机构减少29%。三是董事会治理得分率提高,其中农村商业银行比2020年提高1.79个百分点,财产保险公司和个人保险公司分别提高4个百分点.17、2.78个百分点。保险机构董事会届满超期涉及机构减少15%,独立董事设置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涉及机构减少15%。

监管评估显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稳定,良好插图1

探索公司治理良好的实践,取得积极成果。

一是积极创新党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的有效途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和保险集团率先将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继续完善交叉、双向进入的领导制度。党委书记、董事长为一人,党员行长(总经理)、监事长一般为党委副书记,党组织完全嵌入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党委讨论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权责清单,规范和完善党委前置研究和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要求和程序,确保党委发挥领导作用,管理全局,促进实施。

二是继续探索优化公司治理的方法。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不断完善董事会结构。董事会规模约为11-15人,约占执行董事、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的1/3。董事会有女成员。独立董事一般由大学教授、国际组织前负责人和大型国际金融机构前执行官担任,董事会的专业化、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不断提高。招商银行董事会注重中长期发展战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坚持大力发展零售业务,实施数字化转型,积极推动高级管理层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勤勉履行职责,不断提高治理效率。

三是不断加强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在经营管理中的引导作用。上海银行将高级管理人员50%以上的绩效年薪推迟三年,根据增量绩效兑现中长期激励收入,对造成重大损失的领导绩效工资进行追索扣除。追索扣除范围包括递延绩效、任期激励和已发放绩效年薪。

四是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加强风险管理中的支撑作用。银行和保险机构继续增加金融技术投资,不断提高风险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太平洋财产保险建立了适应金融创新发展战略的风险管理体系,独立开发了风险雷达平台,实现了防灾防损的在线和智能管理。东莞银行建立了与信用审批系统对接的相关交易管理系统,实现了信息筛选、识别识别、信用申报、配额审批的全过程实时监控。

五是继续丰富环境社会治理(ESG)责任的有益实践。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减费利润要求,确保各级财政抗疫资金高效汇划,准确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启动环境社会治理管理体系建设,积极增加相关信息披露,加强绿色金融发展,向绿色领域倾斜更多金融资源。农村商业银行下沉服务,深耕当地,帮助精准扶贫和农村振兴。在疫情、台风、暴雨等重大灾害事件中,保险机构积极参与灾害救援和防灾减损,大力支持灾后重建。

与此同时,一些问题仍然需要高度关注。一是党的领导虚弱化。部分国有银行、保险机构党的领导作用发挥不到位,相关制度安排一般,可操作性差,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委预研制度落实不到位。

二是股东行为不合规不谨慎。股东虚假出资、循环注资、抽逃出资、委托资金、发行管理金融产品等非自有资金出资,在银行保险机构仍存在不同程度。投资持股不符合规定,部分股东非法委托持股,部分股东投资多家商业银行,违反两参一控监管规定。部分机构存在股东非法质押股份的情况,个别机构股权质押比例过高或变动过频繁。股东非法干预经营,部分机构大股东实际控制银行保险机构,控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薪酬,操纵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非法干预公司经营,甚至肆意侵犯公司利益。

三是关联交易管理存在缺陷。识别管理不到位,关联方识别不全面,关联交易识别不合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未按规定报告关联情况,部分机构关联方信用和资金使用超过监管规定的比例。审查监督不到位,董事会未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者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未能有效履行审查和风险控制职责,缺乏关联交易内部审计监督。有非法利益转移,少数机构通过非法关联交易转移利益,非法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明显或隐藏的担保,非法投资关联方的项目和资产。

第四,董事会运作效率不足。董事会结构不符合监管要求,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的董事比例超过监管要求,董事会独立董事数量不足,审计、关联交易、提名工资等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非独立董事担任。董事缺乏独立性和专业性,部分股权董事缺乏专业性,独立董事不敢、不愿意、不能独立履行职责。少数机构将董事会的法定职权非法授予董事长个人,有一言堂的倾向。个别机构董事会无效,对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重大问题的决策监督只是一种形式。发展战略不慎,部分机构发展战略粗放激进,偏离主营业务,盲目追求短期业绩,后期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公司治理监督评价结果表明,中国银行业保险业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公司治理改革取得初步成果,但目前银行业保险机构公司治理仍存在诸多问题,完善银行业保险公司治理任务仍非常困难。下一步,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督促银行和保险机构认真整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真正促进改革和建设,继续巩固评估工作的有效性,推动中国银行业和保险公司治理建设达到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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