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条例》(草案)

导读:
近日,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公开征求意见。让我们了解一下管理规定草案的关键内容。

为进一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促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的优质发展,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04〕2)修订后,形成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现向公众征求意见。

《管理条例》共7章、85条,主要内容:

一是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

结合近年来的监管实践,明确了总体要求、股东义务、激励约束机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运作、专业委员会设立、独立董事制度、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兼职高管的要求,全面加强公司治理和监督的制度约束。

二是以风险管理为特殊章节。

全面补充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要求、内部控制审计、子公司风险管理、相关交易管理、员工管理、风险储备、应急管理等。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条例》(草案)插图1

三是优化股权结构设计。

实施国务院金融委员会扩大对外开放的决策和部署,平等对待国内外保险公司作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再限制外国保险公司持股比例的上限。此外,对所有类型的股东明确并设定了统一适用的条件,并严格对非金融企业股东的管理要求。

四是优化经营原则及相关要求。

现行规定主要从保险资金受托管理的角度规定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基本经营原则。本次修订增加了各类资金受托管理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建立托管机制,完善资产独立性,禁止债务抵消,进一步明确禁止渠道业务,并对销售管理谨慎经营提出要求。

五是加强监管手段和违法约束。

增加分级监督、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等内容,丰富监督检查方法和监督措施,增加违法档案记录、专业机构违法责任、财务状况监控和自律管理。

《管理条例》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考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当前发展和未来发展方向,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市场经营和差异化发展提供空间,有利于指导和促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标准化经营,有利于更好地满足保险资金的管理需求,为实体经济的优质发展提供更多的中长期财政支持。

根据各行各业的反馈,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管理条例》,并及时发布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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