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再保险提供担保措施:信用风险成为监管的重点

导读: 昨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向公众征求意见。这也是中国首次对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这也是中国首次对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

随着我国保险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离岸再保险人参与了中国的再保险市场。中国离岸再保险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离岸再保险人的信用风险逐渐突出,这已成为各国再保险监管的重点和难点。2016年正式实施的第二代偿还考虑了担保措施对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的影响。根据规定,国内保险公司不同的风险因素适用于计算分离业务的资本要求,但没有规定什么是公认的担保措施。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与第二代补偿对接的离岸再保险人保证金制度,明确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的具体要求。

本通知主要从适用对象和范围、担保的形式和范围、担保措施的具体要求以及在偿付能力评估中使用担保措施等方面对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提出了标准化要求。

根据担保的形式和范围,《通知》认可的担保形式包括存款资金、备用信用证等保监会认可的担保措施,规定担保措施的覆盖范围是境内再保险分离者对离岸再保险人的信用风险敞口,即应收分保金和应收分保准备金。

《通知》要求,作为担保措施的存款资金应存入中国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并规定存款资金自存入再保险分离人银行账户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回再保险接受人银行账户。

此外,本通知规定了备用信用证开证机构应满足的资格要求,并规定备用信用证开证机构不符合资格要求时,备用信用证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商业银行保证。根据本通知,当开证机构或保兑机构不再符合本通知的资格要求时,离岸再保险人应选择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签发新的备用信用证或保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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