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使多方共赢

导读: 近年来,超标排污事件频发,不断威胁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在这方面,使用保险工具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不仅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而且有利于受害者在事故发生后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并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在这方面,使用保险工具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不仅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而且有利于受害者在事故发生后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并及时获得经济补偿。

近日,内蒙古包头市蒙古包头市首批14家企业加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该险种主要在当地重金属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高风险环境污染企业进行试点。下一步,包头将建立环境污染保护体系,评估高风险行业是否购买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环境监督的重要内容。

巧合的是,河北省邯郸市最近也启动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项目,首批投保企业52家。在试点项目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被保险人的范围,基本覆盖重污染行业和重点防治区域,提高环境安全责任意识和环境管理水平。

此外,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最近发布了《关于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已于1月起正式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明确保险期内的污染事故,单项责任赔偿限额不低于100万元,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不低于400万元。

为进一步推进相关工作,泉州市环保局已于2015年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近日召集市环保产业协会和当地保险企业召开会议,决定由6家试点保险公司成立统一的共同保险机构,共同负责全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截至目前,泉州已有20家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累计保险金额达到3000万元。

为什么各地都关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原因是近年来,武江锑污染、渤海湾溢油、岳阳林纸怀化子公司恶意阳林纸怀化子公司恶意排污、陈明纸业非法排放地下水、苹果供应商日腾向上海松江河排放废液、安徽怀宁博瑞电力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废液、河源三威电池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废水……污染环境的种种不胜枚举,它还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关注继续升温。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关注继续升温。

多方共赢

所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污染事故对第三方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目标的保险类型。在此期间,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被保险人无法及时赔偿,不仅减轻了政府的善后负担和企业赔偿压力,而且促进了企业提高防范环境风险的能力,可以说是双赢的局面。

据了解,200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在部分地区正式启动试点。从2008年开始,太平洋财险、PICC财产保险、平安财产保险等财产保险公司参与该保险类型的推广。2013年2月,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将环境责任保险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2015年,新的《环境保护法》明确鼓励环境责任保险投保,为探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施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据。

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布的数据,从2007年到2015年第三季度,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企业超过4.5万家,保险企业提供的风险保障金超过1000亿元。该保险在防范环境风险、补偿污染受害者、促进环境保护监督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例如,去年9月,浙江金华一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了意外R少量制冷剂泄漏,个别员工身体不适。由于企业之前投保了350万元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企业收到报告后立即开展调查工作,核实事故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近2万元,最终赔偿1.77万元。

走出认知误区

然而,从近年来的情况来看,环境责任保险的整体推广速度仍然缓慢,许多企业对此知之甚少。即使他们知道一些东西,保险的热情也不高。原因之一是企业对保险类型存在误解。

例如,一些企业认为政府已经要求投保安全责任保险,再次购买环境责任保险是重复保险。在这方面,保险业内人士指出,市场是普遍的安责险安全范围不包括环境污染责任。利用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式解决环境污染损害,不仅可以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的权益,而且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因此,该保险对企业至关重要。

另一个例子是,一些企业建议,在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后,如果发生污染事件,企业自身的赔偿金额将减少,这相当于纵容企业的污染。在这方面,保险业内人士表示,在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后,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行政处罚涉及的罚款、污染责任和可能的刑事责任仍由企业承担,保险索赔只是受害者的民事赔偿。此外,赔偿金额将受到限制,如赔偿100万元,企业可能投资1万元,加上企业本身在法律范围内,环境责任保险是增加企业日常经营的经济压力,有利于促进企业自觉提高污染控制能力,降低环境风险。特别是新《环境保护法》首次将损害责任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一旦发生污染事故,企业可能面临巨大的公益或民事侵权损害赔偿金额。在保险机制的帮助下,应成为企业应对民事赔偿法律责任、化解环境风险的主动和自然选择。此外,一些企业对保险公司的赔偿及时性和赔偿认定感到怀疑,担心保费的浪费。在这方面,保险业内人士表示,由于缺乏国家环境污染损害识别和赔偿标准,一些保险公司确实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制定了赔偿条款,导致产品赔偿范围狭窄,免责条款过多。鉴于此,企业在投保环境责任保险时,应注意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和服务水平。同时,重点关注环境责任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除外责任。在承保条件方面,所选赔偿限额应适应企业的风险情况,并可在财务承受能力范围内选择与保费相对应的赔偿限额。

当然,购买环境责任保险并不意味着为企业消除财富和灾难。由于保险公司只对突发事故和事故的污染事故负责,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污染事故不予赔偿,有关部门也将认真追究相关责任。因此,最终,企业本身应提高污染防治能力,从源头到排放,做好各环节的环境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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