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制度破题,有利于补充国内现有的灾害救助体系

导读: 日前,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发布了《建立城乡住宅地震灾害保险制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标志着中国灾害保险制度建设的关键一步,以地震为突破口的灾害保险制度即将进行实践探索。业内专家表示,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灾害保险制度,可以促进灾害损失主要由政府承担到全社会共享,是政府利用现代金融手段应对地震灾害风险的有效途径,也是对我国现有灾害救助制度的有益补充。业内专家表示,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灾害保险制度,可以促进灾害损失主要由政府承担到全社会共享,是政府利用现代金融手段应对地震灾害风险的有效途径,也是对我国现有灾害救助制度的有益补充。

政府仍然承担着兜底的角色

据报道,实施计划明确了政府促进、市场经营、保障民生的原则,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住宅。在运行初期,原则上符合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本身和室内附属设施,主要是破坏性地震振动及其海啸、火灾、爆炸、地下、泥石流、滑坡等次生灾害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在运行初期,结合我国住宅总体结构、平均重建成本、灾后补偿和救助水平,根据城乡差异确定不同的保险金额。城市居民住宅基本保险金额为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险金额为每户2万元。每个家庭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运营初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超出部分由商业保险补充。

在条款费率方面,在运行初期,中国保险业协会发布的示范条款可以单独作为主要保险或普通家庭财险附加保险。根据区域风险和建筑结构,制定差异化保险费率,并及时调整。

据了解,基于化经营、快速推广的基础上,初始产品设计为定值保险,索赔以保险金额为准,参照国家地震局、民政部制定的国家标准,结合农业住房保险的实际实践,并根据损坏等级:当损坏等级Ⅰ—Ⅱ标的基本完好,不予赔偿;损坏等级为Ⅲ等级(中等破坏),损失按保险金额的50%确定;损坏等级为Ⅳ等级(严重破坏)及Ⅴ损失按保险金额的100%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制度实行整合承保能力、储备逐年滚动、合理分层损失的运行模式。按照风险共担、分级负担的原则,前四层由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地震灾害保险专项储备金组成,当第五层财政支持等应急资金安排不到位时,启动赔偿比例回调机制。前四层分担金额、到位财政支持和应急资金总额有限,地震灾害保险合同比例赔偿。分析人士表示,这意味着政府仍将承担覆盖住宅地震灾害保险的作用。分析人士表示,这意味着政府仍将承担覆盖住宅地震灾害保险的作用。

选择地震保险作为突破口

中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尤其是地震、洪水和台风。近年来,由于灾害损失明显上升,保险覆盖面和保障水平不足不断突出。据报道,汶川地震中,保险理赔金额仅占灾害损失的0.25%。据瑞士再保险2015年统计,全球保险理赔占自然灾害损失的35%,部分发达国家甚至超过80%。

业内人士表示,与一般商业保险不同,灾难性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点,如果按商业经营,保险价格往往很高,人们买不起;但如果价格太低,保险公司就负担不起灾难。

近年来,中国政府意识到,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巨灾风险管理的首要任务。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灾难性保险制度〔2014〕29号)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为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中国保监会、财政部牵头制定了《实施方案》,探索建立以地震灾害保险为突破口的专项灾害性保险制度。

中国保监会人士表示,首先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灾害保险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实际选择。考虑到我国地震灾害分布广泛、损失巨大、关注度高,地震灾害保险是国际灾害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之一,根据民生优先原则,选择地震灾害为主要灾害原因,以城乡居民最重要的财产为保障对象,符合我国当前现实。

据报道,去年8月20日,中国启动了云南省大理州政策性农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项目。去年10月30日,云南省宝山市昌宁县发生5.1级地震后,首单赔偿金共计753.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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