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大病保险拟引进商业保险、年度最高支付30万

导读: 东莞大病保险拟引进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经办,旨在提高服务水平和运营效率。社会保障部门还将大病保险的起始支付标准从3.5万元降至3万元,预计调整后享受待遇的人数将增加约20%。社会保障部门还将大病保险的起始支付标准从3.5万元降至3万元,预计调整后待遇享受人数将增加约20%。这是昨天从市社保局举行的《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上获悉的。

据了解,大病保险新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发布。除上述两项变更外,年最高支付金额为30万,不需要被保险人和用人单位支付其他条款,将遵循以前的试行方法。

东莞市社保该局首次举行听证会

2013年10月1日,东莞市开始试行《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将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市社会保障部门将对进行试行保险修订完善办法,明年出台正式的大病保险办法。

6月6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召开的》〈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公告中,共有15名公民(法人)报名参加听证会。由于申请人数超过计划人数,随机选择了9名听证会参与者,其中包括商业保险机构代表2人,参保企业代表2人,定点医疗机构代表2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2人,法人1人。这是东莞市社保局首次就重大政策制定举行听证会。

大病保险每年最高可报销30万元

市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东莞‘大病保险’和‘大病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如果保险范围同时捆绑,实施范围将扩大到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包括所有职工、居民、农民、非本市户籍大中专学习和非本市户籍职工在东莞学习的子女。

这意味着,对于被保险人和用人单位,只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就相当于参加严重疾病保险,保费从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转移,无需办理任何保险手续和额外支付,即可享受相应的待遇。其中,根据相应的支付比例,被保险人每年可报销30万元医疗费用的福利。

引进商业保险,资金安全吗?

●商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障部门入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代理人和必要的设备,参与大病保险的日常代理服务,不涉及大病保险资金的运营。

●购买大病保险服务费不得超过大病保险资金当期收入的3%。

解读

大病医保新规和现在有什么区别?

东莞市社保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对各方民意进行了重大疾病保险修订了《办法草案》,形成了听证会征求意见稿。草案与以往的试行办法主要有以下两种调整。

变更1: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服务

一是调整大病保险的办理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办理服务。具体经营模式是社会保障部门制定严重疾病保险政策,严重疾病保险基金的经营管理,包括信息系统、业务处理等仍由社会保障部门领导,严重疾病保险基金的经营风险也由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商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障部门入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代理人和必要的设备,参与大病保险的日常代理服务,不涉及大病保险资金的运营。

届时,社会保障部门将以市政府的名义公开招标和采购服务。具体目标将分为重大疾病服务包和意外伤害服务包。购买重病保险服务费不得超过重病保险基金当期收入的3%。此前,在重病保险初期,重病保险暂由市办理社会保险机构承担。

变更2:起付标准从3开始 .5万降低到3万

二是适当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市社会保障局表示,征求意见稿在充分考虑上一轮公开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适当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至3万元。据报道,东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营一直保持着良好的态势。目前,全市医疗保险基金累计余额可支付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3个月以上。按照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收支平衡、略有余额的原则,结合大病保险基金的运行和资金计算,在适当降低大病保险的起始支付标准后,资金仍能良好运行。

预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后,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人数将增加约20%。市社会保障局表示,更多的被保险人可以达到补偿标准,纳入大病保险的范围,更好地体现医疗保险基金对人民的基本保障作用,充分发挥基金的最大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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