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政府全额出资解决农民保险问题

导读: 一方面,小规模经营的传统农民对农业保险缺乏需求;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为小农提供高交易成本的农业保险。建立面向小农的普惠性农业保险体系,需要农业保险需求和供给双重困境。建立面向小农的普惠性农业保险体系,需要农业保险需求和供给双重困境。

为小农民建立普惠性农业保险系统的核心在于政府补贴保费基本,农民自愿参与保险增量,即政府对基本保障全额补贴保费实行统一保障,农民可以自愿支付,提高保障水平。建立包容性农业保险该系统能有效保障小农户,大幅减少保险公司运营成本。建立包容性农业保险体系,不仅是发达国家农业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部分地区农业保险发展的宝贵经验。

建立普惠性农业保险体系,有效保障小农

理论上,小规模经营的传统农民对农业保险缺乏需求。传统分散的小农生产规模小,投资资本和劳动力相对较小,风险相对较小。农民对规避农业风险的意识相对冷漠,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水平不高。然而,小农对农业保险缺乏需求并不意味着政府和保险公司可以离开小农,只承担大规模经营的新业务实体。原因在于:

首先,小农主要来自政府的需求。政府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动机包括:利用农业保险为农业生产的可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提高国家食品安全;及时补偿农民在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灾害后的损失,至少快速恢复农业简单再生产,减轻政府灾后救济压力。

第二,小农仍将是粮食供应的重要力量。虽然适度的规模经营是一种发展趋势,但中国粮食生产的主体仍然是小规模经营。长期以来,小农对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的贡献不容忽视,仍有必要考虑为小农的生产提供保险保障。

三是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升级有助于提高小农的需求。值得注意的是,不能简单地说小农没有需求也就是说,在目前的商业模式下,农业保险的保障程度很低,但手续很繁琐,小农确实缺乏需求。就像有人生动地表达了小农对农业保险的看法:收三五块,赔十块,要办理各种手续,不够折腾,不保。但如果通过产品创新实现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转型升级,公司可以在提供增值服务、提高附加值、增强客户粘性等方面取得一些突破,真正为农民创造价值,可以激发小农的保险需求。

如上所述,小农对农业保险的兴趣尚未得到充分调动,缺乏支付的意愿和动力。为了将其纳入包容性农业保险体系,客观上需要财政全额补贴其保费。

普惠性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可以大大降低运营成本

理论上,保险不是福利,保险是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机制,需要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农民需要支付。此外,只有要求农民支付,才能发挥政府补贴的杠杆作用,即通过政府的保费补贴,推动农民的保费投资,使农业保险能够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有助于减轻政府的预算压力。对农民来说,这也是一种风险和保险教育活动。

政府补贴保费基本主要基于经济效率和降低成本。由于小农经营规模小且分散,考虑到农时紧张、农民数量巨大、农民认可度低、空心村数量多等客观因素,向农民收取保费是一项非常艰巨和繁琐的工作。因此,收取的保费非常有限,但支付的成本极高,不符合经济效率的原则。取消小农缴费有点类似于当年取消农业税。其核心目的不仅是减轻农民负担,也是减轻保险公司负担。小农缴纳全额补贴的根本原因是征收成本过高。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县农村相关人员欺诈、虚假保险、虚假索赔、财政补贴等违法活动。

建立普惠农业保险体系是发达国家的经验

政府补贴保费基本也是发达国家为包容性农业保险提供全额补贴的经验。美国所谓的灾难性保险计划(Catastrophic Coverage, CAT),普惠农业是美国联邦政府提供的全额补贴保险产品。《1994年联邦作物保险改革法》要求建立作物灾害保险计划,为农民提供最基本的风险保障。农作物灾害保险计划的保费由联邦政府完全补贴。只要农民为每个县的每个作物支付50美元和200美元的管理费(已增加到300美元),财政资源不足的农民就可以免费支付。如果被保险人的产量低于正常产量的50%,则赔偿等于作物的市场价格 55%乘以产量损失,一般称为50/55巨灾保险,保障程度较低。近年来,单独购买作物灾害保险的比例一直在下降。2014年仅占所有保单和保险面积的6%。农民一般选择在普惠性灾害保险的基础上购买保障较高的保险产品(Buy Up)。这样,美国就形成了一个二元化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即全额补贴保费、包容性、最基本的风险保障和部分保费补贴、选择性和更高程度的保险产品,充分考虑了国家和农民之间的公平和效率和利益。

我们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灾难性保险计划的经验,通过对小农的全额补贴,为农民提供最基本的风险保障。

建立普惠性农保体系也是我国部分地区发展涉农保险的经验

几年前,上海实施了一段时间的基本+补充农业保险计划,市政府为所有粮食种植者支付50%的保费,这是基本保障;农民可以自愿支付另外50%的保费,这是补充。如果农民不增加补充,即不支付其他50%的保费,保险公司只赔偿保单保障水平的50%。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开展了包容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项目,其经验值得农业保险参考。包容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地方政府全额投资,与保险公司协议统一保险模式,以福建省为代表;另一种是地方政府全额投资的基本保障,与保险公司协议统一保障,以广西、贵州为代表的农民支付模式。

普惠农业和农房保险试点的共同特点是政府全额出资,统一保障基本保障。其优点是:一是政府全额出资有利于减轻农民保费负担。政府承担的基本保障全部保费,免除了农民的缴费负担,实现了全市(省)农民的统一保障和全覆盖。二是统一保障解决了农民分散、承保效率低的问题。由于农民居住分散,保险公司经营困难,成本高,一直成为制约农村住房保险发展的瓶颈。民政等部门统一投保农民,不仅加强了基层政府的应用商业保险机制管理风险的主动性,简化了保险公司的大量保险程序,节约了资源。第三,省(或市、县)主要作物和农业住房的统一保险也有利于保险公司利用大数规则分散风险,并可以以最优惠的费率进行保险,也有利于政府减轻财政负担。

以上经验值得农业保险借鉴,即建立政府补贴保费保险基本、农民自愿保险增量的包容性农业保险。政府对基本保障全额补贴保费实行统一保障,农民可以自愿支付,提高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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