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营改增:人身保险投资业务应税范围扩大近50%

导读: 当理想遇到现实时,交织保险业营改增的困境。

今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要求,从5月1日起,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

3月24日,金融业营改增政策相继出台,距最终实施日期仅37天;5月1日,保险行业营改增顺利顺利落地,太平洋财产保险和平安人寿率先在上海和深圳试点,获得金融业增值税电子发票第一名。

但据了解,保险业营改增的实际运行效果与其实施初衷存在一定差距,只减不增的承诺似乎是一个镜花水月。

数据显示,财产险公司5月、6月、7月的税负增长率分别为16%、10%和6%,而个人保险公司的税负增长率分别为73%、52%和53%。

同期内,财产险公司承保业务税负增长率分别为14%、10%和5%,个人保险公司分别为7%、4%和-5%;财产保险公司投资业务税负增长率分别为151%、66%和110%,个人保险公司分别为132%、112%和112%。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税收政策的变化,个人保险公司的投资业务税负急剧增加。对此,某保险公司副总裁解释说:”营改增”之后,持有到期债券等类似金融产品的利息收入纳入征税范围。个人保险公司持有此类金融产品的比例较高,甚至准备持有到期,这使得个人保险公司投资业务的应税范围扩大了近50%。

事实上,保险业营改增的冷峻现实不仅是由于税收政策的变化,还有一系列因素,如政策模糊和执行障碍。

保险业务发展区域不受限制,东西、城乡、国内外、征管口径不同”营改增”后来,保险业政策的解释和实施存在差异,税务机关对大型金融集团的税收风险控制要求越来越集中、系统、流程。两者之间的矛盾给集团税收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保险公司内部遵循成本的直线上升,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效率。保险集团财务总监直言不讳。

从长远来看,保险业的营改增有助于开辟产业链,避免重复征税,释放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然而,就短期情况而言,税负上升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现实如此,保险业营改增何去何从?从反馈来看,一般集中在:建议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债券投资计划等利息收入上免征增值税,适当增加债券持有人扣除;金融商品销售差额收入损失,年底允许结转至下一个会计年度;明确视为销售行为的定义;明确进项扣除政策等。

保险主体税负普增

保险公司对保险业营改增后税负的不断上升有个人经验。

数据显示,5月至7月,一家保险集团主要子公司应缴纳4.40亿元的增值税和附加额;营业税下,相应的营业税和附加额为3.84亿元,即营改增后,应缴纳0.56亿元的交换税和附加额,增加14.56%;

巧合的是,另一家国内保险集团在5月和6月缴纳的增值税分别为6.04亿元和5.79亿元。如果以相同的口径换算,税负率将比营业税增加约39.48%和22.18%。

其中,由于税收政策的变化,人身保险公司的税负急剧增加。

例如,5月至7月,某人身保险公司营业税下0.77亿元飙升0.59亿元至1.36亿元,增长77.41%,成为其保险集团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

根本上,除上述个人保险公司持有的到期债券和其他类似金融产品的利息收入纳入税收范围外,增加了其投资收入的税收负担外,由于其债务可以从经营费用中扣除较少的进项。

保险集团副总裁对比说:人身保险公司和银行都是负债经营,”营改增”之后对负债收益(即贷款利息和投资收益)征税,而负债成本(支付费用和存款利息费用)不抵税。

人身保险公司和银行在这两个方面都有相同的税收待遇,但在经营支出方面,银行存款按非税收处理,存款收入不计入免税收入的比例,而人身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免税收入比例较高,大部分进项需要转出,不能扣除。他进一步解释说。

与此同时,由于税收政策的变化,财产保险公司的税负越来越严重。

营业税下,2014年财产保险公司平均每百元利润缴纳200元营业税,而银行业只有10元,财产保险公司税负明显偏高。”营改增”之后,保险业务税率上升了一点,但赔偿支出不能扣除进项。大多数财产保险公司都是成熟的保险公司,房地产购买规模较小,整体进项扣除有限,导致税收负担进一步增加。如果将上述数据放在增值税下重新估算,2014年财产保险公司每100元的平均利润将上升到225元,接近银行的22倍。”某财险公司财务负责人无忧无虑地直言不讳。

除了财产保险个人保险公司外,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等相关主体也相当痛苦。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债券等类似金融产品的利息收入纳入税收范围,再保险公司反映在直接保险公司总分之间的增值税发票问题、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经营和巨大灾难的超额业务中。

一位资深再保险从业人员表示:目前,我国直接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采用集中管理模式,由总公司统一安排全国再保险,再保险合同也由直接保险公司总公司与再保险公司签订合同,该模式符合再保险业务的特点,有利于有效完成保险。

“”营改增”之后,再保险公司向直接保险公司总部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总部销售业务有限,使得直接保险公司总部无法扣除大量进项发票,税负直线增加。上述从业人员说。

待完善的政策

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资产管理和再保险公司的各种问题,从保险业的整体角度来看,迫切需要改进的政策问题包括:

首先,税率从营业税的5%提高到增值税的6%。虽然进项税可以扣除,但保险公司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项目较少,金额相对较低。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险公司董事长表示:保险业的经营过程与一般行业相反。首先,它有收入,然后承担保险责任,并在未来支付赔偿。保险业提供的服务价值不能直接反映在价格上。此外,在保险公司的主要成本支出中,赔偿成本、代理成本、劳动力成本、保险储备等支出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投资可扣除。

二是营改增后,具有保本或固定收益性质的投资产品收入纳入贷款服务收入征税范围,税基扩大。

上述保险公司会计部门负责人透露,在营业税下,债券计划、金融产品等非标产品的投资收入不纳入税;但在增值税下明确征税;在营业税下,只有未持有到期的公司债券利息收入需要纳税,而在增值税下,公司债券利息收入需要纳税,无论是否持有到期。

第三,在营业税下,销售金融商品的正负差额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年度末汇总计算的营业税金额小于今年缴纳的营业税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但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后,年底负差额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或申请退税。

会计部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今年年初的资本市场波动很大。从1月到4月,大多数保险公司转让金融产品的差额为负。但是由于”营改增”流转税从地税转为国税,”营改增”金融产品转让前产生的负差价未明确允许作为增值税下金融商品转让的扣除额。如果不能扣除早期投资损失,增值税负担将更重。”

同时,在具体实施中,一些政策规定的边界和模糊的表达给保险公司带来了巨大的麻烦。例如,行业对视为销售行为的定义有很多困惑:如无雇佣关系的营销推销员实物奖励或旅游奖励,如向客户和非公司客户提供保险,或向客户提供油卡、购物卡或汽车维修服务,是否应视为销售行为?

第四,在再保险和共保问题上,目前的税收政策只明确了如何征税再保险业务,但如何开具发票问题(再保险和共保业务是否开具发票;共保业务由主承公司向客户开具保费发票,然后收取跟单公司向主承公司开具的保费发票,或者主承方和跟单方根据自己的份额向客户开具多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规定。

此外,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障碍问题也不容忽视,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发票三流不一致等问题上。

目前,一些地区有严格的税收要求”资金流”、”票据流”、”服务流”的”三流一致”。在保险业务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付款人等角色复杂,在交易真实合法的前提下,难以保证形式”三流一致”;一些供应商表示,集团或总部集中采购或支付的业务不能向子公司或分公司开具发票,这对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产生了影响,也给税务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一位保险公司总会计师说。

这位总会计师进一步指出,各地在税收征管具体操作中的申报和征收方式不统一。例如,不同省份或地区实施不同的纳税申报方式,一些省主管税务机关质疑保险公司的赔偿是否可以凭票扣除,各地的赔偿扣除要求也不一致。

类似情况的出现增加了涉税风险,使得保险公司最重要的赔偿费用难以扣除”应抵尽抵”,然后导致税负上升。

三箭待发

面对保险业营改增靴落地后的意外情况,寻求积极妥善的解决方案已成为箭在弦。

影响税收负担的主要因素是税基和税率。保险业税率已从营业税的5%提高到增值税的6%。合理确定保险业税基和扣除项目”营改增”上述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简明扼要地说。

根据多家保险公司的反馈,大多数保险公司希望协调和完善税收管理、税收征管实践和税收征管操作。

具体来说,在税收征管制定方面,保险公司建议财税部门考虑将原营业税下的优惠政策和征管实践转移到增值税下,实现稳定的税收负担,包括金融产品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营改增前发行的债券免征增值税,适当增加债券持有人的扣除;同一会计年度金融商品转让差额累计为负但缴纳增值税的,允许下一会计年度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应缴税款汇总扣除;允许保险公司扣除销项税和赔偿费用。

例如,一家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总监表示,允许保险公司收取未收保费减免销项税财产保险在合同中,保险公司将在起保日全额缴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对于分期付款保单,可能会出现”已征收增值税的保费无法收回”的情况。”

在营业税下,这部分保费允许从营业额中扣除。通常,分期付款保单金额较大,如果应收未收,不允许减少销售税,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更重的税收负担,建议参照营业税处理原则,明确保险公司应收未收保费允许减少销售税,以后收回,然后纳入应纳税额计算增值税。首席财务官说。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保险公司普遍建议按季度缴纳保险业增值税,减少增值税发票获取时间差异造成的抵扣不足,实现进项税均衡抵扣。

如果每月支付将大大增加税务企业的管理成本和征收成本,也会导致部分可抵扣进项发票未获得,当期可抵扣进项税不足,导致月度税收负担变化无法控制,形成”不同类型的企业获得相同的投资收入,但增值税税额不同”上述首席财务官坦言。

在这方面,保险公司普遍建议:基于保险公司统一法人总分结构、集中控制的现状,建议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的标准化要求,建立全国综合传导机制,确保政策实施,使全国分支机构享受同等的税收政策。

在税收征收管理操作方面,保险公司建议进一步明确金融商品销售价差年终结算差额退税制度,明确货物或服务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扣除;明确视为销售行为的定义;明确三流一体化增值税征收管理政策口径;明确资产管理产品相关增值税政策;明确共同保护和再保护相关税收政策。

上述保险公司会计部门负责人总结说:简而言之,我希望税务机关尽快出台统一的政策解释和管理规定,尽量消除地方政策实施的差异,减少低保保险公司的遵从和管理成本。

此外,几家接受采访的保险公司高管建议,对一些与国计民生有关的保险公司提出建议保险产品,如地震灾害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尽快出台医疗责任保险、学校安全责任保险、农业机械责任保险等相关税收政策。

据悉,中国保监会正在积极协调财税部门,通过多种渠道不断跟踪营改增税负的变化,与财税部门反复沟通相关政策的完善,财税部门也在调查核实保险业。预计近期可能会出台相关政策,实现只减不增的目标。

“”营改增”这是一场从制定到实施保险业相关政策的艰苦斗争。虽然存在各种问题,但并不容易,这是税务机关、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共同努力的结果。我相信,通过改进和解决普遍存在的问题,将会实现”营改增”国有保险集团副总裁表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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