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计划引入生前遗嘱机制来控制风险

导读:
中国保监会最近发布了《保险公司章程指引(第二轮征求意见稿)》拟引入生前遗嘱机制,要求保险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治理机制失败时,采取纠正程序和申请指导程序,确保在经营失败时得到有序有效的处理。

自去年以来,个别保险机构脱离自身技术和风险控制能力,盲目进入担保保险等业务领域,积累超出自身承保能力的风险。公司治理缺陷是这些保险机构积极经营的基因。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治理机制的失败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一年以上;公司连续一年以上不能召开股东大会;股东表决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连续一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长期冲突,而且不能通过股东大会解决;因偿付能力不足而增资的不能通过;公司现有的治理机制不能正常运行,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

草案要求保险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治理机制失败时,公司、持有公司表决权超过三分之一的股东和一半以上董事有权向保监会申请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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