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规范财险产品开发,噱头类保险亮红牌

导读:
目前市场上财产保险产品数量多,种类复杂,然而,许多产品的实际保护意义不大。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产品管理体系,中国保监会详细规范了财产保险产品的开发过程。

2017年1月3日,中国保监会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规范了产品开发的原则、开发制度和流程。

这份文件有利保险产品回归保障,完善企业产品开发体系。一家保险公司的内部人士表示,市场上有许多产品没有什么安全意义,主要是为了吸引注意力,但在监管规范之后,市场上的噱头产品并不多。

明确产品开发的基本要求

本指南从产品开发的基本要求、命名规则、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产品开发组织制度、产品开发过程等方面财险规范了产品的开发设计。

首先,明确产品开发的基本要求。本指南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开发不得违反保险原则、社会秩序和良好习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综合考虑公司的承保能力、风险单位划分、再保险支持等因素,不得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定。

此外,本指南还指出,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应明确,能够客观、全面地反映保险责任的主要内容。名称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误解保险责任或误导消费者。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开发没有实质性内容意义和炒作概念的噱头产品,不得开发没有实际保障内容的产品,以及零保费

二是明确保险费率要求。本指南要求保险费率的确定应符合合理性、公平性和充足性的原则。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费率调整系数组成。基准费率包括纯风险损失率和附加费率。保险公司应合理确定费率调整系数。利率调整系数是风险差异和成本差异的合理反映,不影响整体利率水平的合理性、公平性和充足性。在经验分析和合理预期的基础上,保险企业应科学设置精算假设,综合考虑市场竞争因素,合理定价产品。

第三,明确产品开发的制度和流程。本指南规范了公司产品开发的组织和制度,加强了公司产品开发的主要责任,要求公司成立产品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制作为公司产品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进一步明确产品开发管理流程,指导公司建立涵盖整个产品流程的管理体系;要求公司每六个月至少评估一次,每年至少评估一次上市两年以上的产品。当期保费占5%以上的在售产品,每年至少评估一次保费充足性。当期保费占5%以上的在售产品,每年至少评估一次保费充足性。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经营情况和准备金提取情况,对保险费率进行合理的评估、验证和调整。

帮助保险产品回归保障

近年来,雾霾险、彩票险、世界杯遗憾险等保险产品在市场上涌现,引起了不少争议。

随着这些与互联网相关的产品的出现,它们确实给财产保险市场带来了创新,但更多的产品没有实质性的保证内容,不仅不利于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而且扰乱了原有的市场竞争模式。

近年来,保监会也针对了一些问题险种,发布了一对一紧急通知。例如,2014年6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销售相关问题》发出紧急通知,要求产品开发符合保险原则,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有法律认可的保险目标利益,严禁开发赌博或赌博保险产品。

中国保监会有关人士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财产保险产品开发主体日益多样化,产品开发管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例如,一些公司注重数量、质量、开发和管理;或者个别产品倾向于炒作概念和噱头,少数公司产品体系机制不完善,产品管理广泛,产品控制不到位,这也是本指南想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件有利于保险产品的回归保障,完善企业产品开发体系。一家保险公司的内部人士表示,在市场上确实有很多产品没有什么安全意义,主要是为了吸引注意力,但在监管规范之后,市场上的噱头产品并不多。然而,该指南的引入可以从系统中明确规定,使监管更有根据。

保监会将继续加强和完善产品监管。一方面,根据市场变化和监管需要,积极修订和完善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管理规章制度;另一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不断建立和完善财产保险产品领域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公众监督和行业自律约束,共同加强财产保险产品管理。此外,中国保监会还将加强产品监督检查,严格采取监督措施强制退出发现的问题产品,有效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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