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导读:
保险法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件,对各种保险制度和保险规范起着重要的法律规范作用。那么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呢?那么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呢?

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1

保险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在保险法律关系中,要求当事人有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的诚信,即要求当事人有最大诚信,这是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基本原则2

所谓近因,不是原因,也不是最终原因,而是主动有效的原因。它不仅指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直接联系,也指原因非常强大,因此在一系列事件中,人们可以逻辑地预测下一个事件,直到意想不到的结果。若有几个原因同时起作用,近因是结果起决定性作用或强大的原因。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构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标的损失的责任。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插图1

基本原则三、保险补偿原则

保险赔偿原则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填补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遭受的经济损失。在保险中,这种损失的填补被称为补偿。保险赔偿原则包括两个含义:一是被保险人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从保险合同中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二是保险赔偿限于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

保险补偿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补偿原则不能适用于以下情况:

1)人身保险。国家保险立法和国际惯例排除补偿原则适用于个人保险,与补偿原则相关的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也排除在外。原因是人身保险的目标是人的身体、生命或健康。根据传统的伦理观念,这些都不能用确定的货币来衡量。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目的不是为了赔偿损失,而是为了满足被保险人的具体需要。

2)法律和保险合同对赔偿金额的限制。根据保险业务的需要,法律和保险合同往往规定最高赔偿限额、免赔额和被保险人的自负额,限制了赔偿原则的适用。

3)比例承保、定值保险和重置成本保险的约定。在约定比例承保的合同中,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只按约定比例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得到全面、充分的赔偿。在定值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据约定的保险价值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而不询问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在重置成本保险中,重置成本保险以超过当时市场价格的财产重置价格作为保险金额,突破了实际损失的限制。

4.保险代位原则

保险代位原则是指被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第三人对保险事故或保险标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的,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被保险人必须将追偿第三人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代位原则作为保险补偿原则的衍生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在司法事件中,保险代位索赔的主要原因包括:第三人侵权损害保险标的;第三人违反合同损害保险标的;第三人获得保险标的构成不当得利;共同海洋损害。

保险代位求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负有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但是,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权。保险代位的范围限于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在不定额保险和比例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只能根据实际保险赔偿金额取得相应的代位权。

5.保险分摊原则

分担原则,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损失由所有参与保险的保险人共同分担,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

保险分摊原则也是保险补偿原则的衍生原则,仅适用于重复保险、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排除了保险代位原则的适用。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对于保险人,其他负责任的保险人为第三人,应当适用代位原则,即保险人承担全部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其他保险人追偿超出其责任的部分。但是,为了防止由此产生的无休止的追偿,各国立法都规定了保险人之间分担被保险人损失的原则。我国保险法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为了防止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即利用重复保险获利,中国《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被保险人有义务通知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相关信息。

根据分摊原则,各保险人分摊的具体保险赔偿金额一般按各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确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例外。但无论如何分摊,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总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综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保险补偿原则、保险代位原则和保险共享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对保险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反映了保险法与其他法律不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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