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降低企业年金率:上限从1/12降至8%

导读: 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相衔接,11年后,企业年金制度也进行了调整。

最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订了2004年制定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起草了《企业年金规定(草案)》,并开始征求公众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6年7月6日。

所谓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依法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在自愿建立的基础上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与去年机关事业单位建立的职业年金制度共同构成了中国养老保险第二支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解释说,随着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发展,企业年金的发展也暴露出一些突出的问题和矛盾,主要表现在:规模小、利益窄、养老金保险第二支柱的要求不适应;补充养老功能不足,影响治疗水平;相关条款与职业年金方法不一致,不平衡;部分条款不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不利于保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自2004年5月企业年金制度实施以来,截至2015年底,全国已建立企业年金7.5万家,被保险人2317万人,基金累计余额9526亿元。

据了解,修订后的草案分为7章,共29章,重点修订内容包括6个方面。

其中,最值得注意的调整之一是降低了企业年金支付的上限。草案第十四条企业缴费上限由企业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调整为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的上限由企业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调整为1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解释说:这种调整主要考虑与职业年金方法的融资规模大致一致,给企业自主空间。

目前,在我国职业年金缴费中,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4%。然而,在一些行业专家看来,尽管职业年金制度直到2014年10月才实施,但预计职业年金规模将超过企业年金。一方面,职业年金支付是强制性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与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相比,2014年企业年金覆盖率仅占不到7%,即93%以上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没有企业年金。

另一方面,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保研究所所长金维刚介绍,虽然企业年金的理论支付可以达到8.33.但一般企业最多可达5%。换句话说,名义费率实际上在实施中大大降低,这意味着降低费率将有助于调动企业和员工参与保险的积极性,发挥企业年金调整收入分配的作用。

此外,企业年金制度的调整也意味着减轻企业负担的意义。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在征求意见稿中,企业和员工个人缴费之和的上限由企业上一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调整为12%。第二,在新增内容中,增加了暂停和恢复支付的内容。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年金实施后,企业遇到经营损失、重组并购等不能继续支付的,可以在与员工协商后暂停支付。企业和员工恢复支付后,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暂停支付时的企业年金计划进行支付。补充支付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暂停支付的年限和金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解释说,这种调整的主要考虑因素是,企业在经营损失、重组和并购等情况下,将暂停企业年金支付。草案第十六条允许暂停支付,并规定补充支付,这不仅符合企业年金的实际运行,而且可以更好地维护员工的补充养老金权益。

截至去年年底,包括山东在内的26个省已经发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合并计划,其中一个共同点是强调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目前,云南等省也进一步发布了专门针对职业年金的细则。这意味着职业年金制度的建设已经进入了快车道。

同一支柱内的企业年金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突出了年金制度整体发展的考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草案的修订原则之一是注重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联系。

下列附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规定(草案)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自2004年5月实施以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在促进我国企业年金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5年底,全国已建立企业年金7.5万家,被保险人2317万人,基金累计余额9526亿元。

随着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发展,企业年金的发展也暴露出一些突出的问题和矛盾,主要体现在规模小、受益面窄、养老保险第二支柱要求不适应、养老功能不足、工资水平不一致、不平衡、部分条款不适应市场发展需要,不利于保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长期发展。

二、修订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20号订单的修订主要掌握以下三个原则:一是继续保留实际检验和市场反映良好的内容,修改和完善不适应市场发展的各方意见。二是注重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联系。三是注重调动企业和职工参与保险的积极性,发挥企业年金调整收入分配的作用。

修订后的草案分为7章,共29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改:

一是降低企业年金缴费上限。草案第十四条企业缴费上限由企业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调整为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的上限由企业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调整为12%这种调整的主要考虑因素是与职业年金法的融资规模大致一致,给企业自主空间。

二是增加了企业年金计划的变更和终止。20号令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年金计划的变更和终止。在实践中,企业确实需要变更和终止企业年金计划,因此草案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这一点。

第三,增加了暂停和恢复支付的内容。主要考虑是,企业在经营亏损、重组和并购等情况下,将暂停企业年金支付。草案第十六条允许暂停支付,并规定补充支付,这不仅符合企业年金的实际运行,而且可以更好地维护员工的补充养老金权益。

四是限制企业缴费分配差距。草案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金额与平均金额之间的差距,并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作出不超过5倍的规定。主要考虑的是,由于岗位不同、责任不同、贡献不同,企业缴费分配存在一定差异是合理的。但要引导企业合理控制,防止收入分配差距扩大。

第五,完善企业年金待遇的领取方式。为充分发挥企业年金长期养老保障的作用,建立分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方向,草案第二十一条将职工退休年龄的待遇方式修改为每月、分期领取或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第六,扩大了企业年金的适用范围。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按照本规定执行。主要考虑的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覆盖各类城市企业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外包人员、社会组织及其专职人员。

此外,20号令修订过程中对企业年金的定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的权益归属等问题仍有不同意见。因此,草案规定了两个方案,以便更充分地听取各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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