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开展以来有效缓解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问题,那么最新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政策内容是什么?都保障了我们老百姓什么权益?

为开展好大病保险,2012年8月,国务院6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导读: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开展以来,有效缓解了广大人民群众因病返贫问题,那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最新政策内容是什么呢?保护我们人民的权益是什么?保护我们人民的权益是什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插图1

为开展严重疾病保险,2012年8月,国务院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城乡居民严重疾病保险指导意见》,规定了相关内容。

一、关于筹资来源

从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基金中划定一定比例或数额作为严重疾病保险基金。在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基金余额的地区,利用余额筹集严重疾病保险基金,在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年度融资中,逐步完善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多渠道融资机制。

二、关于统筹层次和范围

市(地)级统筹开展大病保险,探索省(区、市)统一政策,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可以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统一大病保险制度。

三、关于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

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人员。保障范围应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连,主要保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偿后需要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开始开展严重疾病保险。

四、关于保障水平

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支付比例按医疗费用分段制定。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融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大病报销比例逐步提高。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

五、关于承办方式

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制定基本政策要求,如融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医疗和结算管理,并通过政府招标选择承担严重疾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的形式承担严重疾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承担自己的损益。严重疾病保险的承担应遵循收支平衡、资本保全、利润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的利润率,并在合同中建立相应的动态调整机制。

六、服务要求

商业保险机构对大病保险取得的保费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加强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合作医疗服务的联系,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经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授权,可以依靠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的优势,为参保人员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按照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配合基本医疗保险推进支付方式改革,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担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元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七、关于加强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配合协调,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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