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相关措施的通知》回答记者提问

导读:
前段时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的规定》 对外开放有关措施的通知,最近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我们来看看银监会负责人关于这个通知的回答。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相关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有效落实保险业扩大对外开放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相关措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1、发布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印发中国加入的》WTO法律文件关于保险业内容的通知(保监办公室发布的)〔2002〕14号)规定,中国加入WTO组织五年后,外资保险经纪机构的准入条件是:投资者应该是WTO有30多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必须连续两年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申请前一年年底总资产不低于2亿美元。

2018年4月,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在全国取消设立外资保险机构之前,需要设立两年代表处。2019年5月,郭树清主席在接受《人民日报》、《新华社》、《经济日报》采访时宣布了扩大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的12项新措施,其中涉及保险中介市场的相关措施包括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中国的保险经纪业务需要满足30年的要求,总资产不少于2亿美元。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保险机构和允许国内外保险集团公司参照中国保险集团公司的资格要求设立保险机构。为有效落实上述对外开放政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相关措施的通知》。

《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相关措施的通知》回答记者提问插图1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共三条,第一条大幅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的准入限制,不再要求股东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第二条进一步降低外国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国内外保险集团公司投资相关保险中介业务,第三条保险中介机构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适用先照后证政策的有关规定。

三、《通知》发布后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准入条件的具体依据是什么?

答:《通知》发布后,除根据中国参与的相应国际协议外,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准入。还应符合《保险代理人监管条例》、《保险经纪人监管条例》、《保险估价人监管条例》、《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在中国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在中国经营保险估价业务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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