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转诊手续,深圳市外医疗转诊及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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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有些人会选择市外就医,那么深圳市民如何办理市外医疗转诊,那么如何办理转诊手续,以及深圳市外医疗转诊和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指南。

如何办理转诊手续,深圳市外医疗转诊及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指南插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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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转诊手续,深圳市外医疗转诊及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指南

深圳市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需要到市外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当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指定的指定医疗机构出具异地医疗介绍信,办理异地医疗手续;符合条件的患者转诊,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深圳医疗保险办法

第五章被保险人就医、转诊(医院)和市外就医

第五十四条[就医原则]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当在市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住院医疗保险被保险人的门诊应当在选定的社会保障中心就医,住院和门诊重病应当在市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农民工医疗保险被保险人的门诊应当在选定的社会保障中心就医,或者在选定的社会保障中心属于结算医院的其他指定的社会保障中心门诊就医;急诊救援可到市指定医疗机构就医;需要住院的,应当在选定的社会保障中心结算医院就医;按照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也可以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

第五十五条【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需要到市外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当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指定的市指定医疗机构出具异地医疗介绍信,办理异地医疗手续。

第五十六条[市外转诊条件]

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市指定医疗机构诊疗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外医疗机构申请:

(一)疾病属于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转诊疾病类型;

(二)经市三级医院或市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三)属于目前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五十七条[市外转诊手续]

符合市外转诊条件的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申请市外医疗机构转诊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转诊(医院)手续:

(一)本市三级医院或市专科医院主诊医生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

(二)主诊医生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一式两联;

(3)转出医院科主任签署意见,提交医疗办公室或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并加盖医院公章后,属于指定医疗机构批准的疾病,可转到市外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属于市社保经机构批准的疾病,经批准后可转入市外医疗机构诊治。

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五十八条[农民工医疗保险转诊原则]

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原结算医院应当出具转诊证明,并逐级转诊,也可以转诊为市同级专业医疗机构。各级转诊医院应当向接受转诊的医院出具转诊证明。

第五十九条[市外再转诊程序]

被保险人转到市外就诊后需要再转诊的,应当先收到的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六十条【外地人员长期就医原则】

长期在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下相同)在其他城市工作的户籍被保险人,应当选择三家当地医疗保险指定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退休后长期居住在中国其他城市的被保险人,应当选择三家当地医疗保险指定医疗机构作为长期居住地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第六十一条【长期处理外地人员医疗费用】

本办法第六十条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经被保险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查实际医疗费用,报销不高于本市医疗费用标准。

被保险人在中国异地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应当从其个人账户中扣除。

被保险人在中国其他地方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经被保险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查实际医疗费用,报销不高于市医疗费用标准和市医院偿还标准。

被保险人因工作出差、探亲、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实际医疗费用,报销不高于市医疗费用和市医院偿还标准的医疗费用。

第六十二条【自行转诊费用扣除】

被保险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可以申请报销,但报销比例按照本办法规定降低20个百分点。

市外医疗费用审核报销(市外医院住院费用审批报销)

办理条件:

1、申请人自办理参保手续、全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下个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的;

2、被保险单位和被保险人未足额缴纳或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被保险人自未足额缴纳或中断缴纳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缴纳医疗保险待遇的申请人可继续使用其个人账户余额;

3、被保险人经批准转诊市外非指定医院的住院医疗费用。(注:被保险人经批准转诊市外指定医院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以使用其社会保障卡直接记账医疗保险。

四、被保险人应当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出院日住院)12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办理材料

1.原收费收据(原件1份);

2.费用明细清单(原件1份);

3.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检查原件);

4.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住院病历(需复印件一份:入院记录、医嘱、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及相关检查报告);

5.疾病诊断证明(医院急诊证明)(原件1份);

6.被保险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检查原件);

7.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检查原件);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检查原件);

8.被保险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工行、建行、农行、中行)(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9.《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原件1份)。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受理机关:

被保险人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会保障分局医保科。

福田分局: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

罗湖分局: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

南山分局:南山区南新路3032号;

宝安分局:宝安区2区湖滨路5号社保大楼;

盐田分局: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活动中心;

龙岗分局:龙翔大道8031号,龙岗区中心城;

光明分局:光明新区光明街社保大楼;

坪山分局:坪山新区坑子街人民中路23号;

龙华分局:龙华新区观澜街泗黎路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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