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14年迎来首次修订!

最近保险界的大事有点多。

其中的一件,就是已经实施了14年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修订——

11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了第三版《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将于2022年12月1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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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到底说了啥?和旧版相比都有哪些重要变化?对我们的保单会有影响吗?

今天我们就来好好说一说,主要内容如下:

  • 什么是保险保障基金?
  • 本次修订都有哪些重要变化?
  • 对我们的保单有什么影响?
  • 谱蓝君总结

很多朋友买保险,最担心的问题之一就是假如保险公司破产,自己的保单还有没有人管、能不能赔的问题。

而这个问题的答案,就和我们今天要聊的这个保险保障基金息息相关。

根据《保险法》,保险保障基金由保险公司依法缴纳形成。
本基金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以及在监管认定存在其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等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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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大家所担心的“保险公司破产了,会不会赔不起”的问题,监管已经先我们一步想到了,并且设立了保险保障基金相关的管理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早在2004年12月30日,原保监会就制定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即第一版),并于2005年1月1日正式施行;

2008年9月11日,原保监会在第一版的基础上修订更新,发布了新的《管理办法》(即第二版);

这一版管理办法沿用至今已有14年,但也存在不少可以改进的地方;

于是今年1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网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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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也就是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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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管理办法》共七章39条,分别为总则、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是修改了保险保障基金筹集条款;
  • 二是明确保险保障基金相关财务要求;
  • 三是优化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管理;
  • 四是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规定;
  • 五是加强保险保障基金相关监督管理。

接下来谱蓝君就一一分析这些变化,一起来感受一下监管部门为了保障咱们保单的良苦用心吧~

1、修改了保险保障基金筹集条款

  1)将原来的统一费率改成了差异化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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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现行的保险保障基金固定费率制调整为风险导向费率制,明确保险保障基金费率由基准费率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的确定和调整由银保监会提出方案,商有关部门,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2)缴费上限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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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上限,将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的暂停缴纳上限分别由占公司总资产的6%、1%调整为占行业总资产的6%、1%。

2、明确保险保障基金相关财务要求;

1) 要求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和保险保障基金各自作为独立会计主体进行核算,严格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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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延续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基金分账管理、分别使用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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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允许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相互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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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允许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之间可相互拆借,具体拆借期限、利率及适用原则报经银保监会批准后施行。

3、优化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管理;

1)丰富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情形,增加“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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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赋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参与风险处置方案和使用办法的拟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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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增对保险公司获保险保障基金支持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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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保险公司在获得保险保障基金支持期限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视情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限制向股东分红等必要监管措施”的表述。

4、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规定;

1)界定“保单利益”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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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版本,对于非人寿保险合同的救助是以保单持有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损失为界定标准。

现在统一更改为「保单利益」,还增加了保单利益的解释,包括保费、现金价值和保险金,显然更加准确。

2)明确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适用于财产保险同样的救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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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版本,采用的是「非人寿保险合同」的定义。但对于到底哪些保险产品种类不属于人寿保险合同,业内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

现在明确了,针对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持有人适用第二十条的救助方法。

3)对长期健康保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等其他长期人身保险合同,救助标准按照人寿保险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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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前的版本,这部分增加了「除人寿保险合同外的其它长期人身保险合同」的救助标准。

解决了长期重疾险、年金险是否可以按照人寿保险进行救助的问题。

人身保险就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我们常见的定期/终身寿险、年金险、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都属于这个范畴。

4)另行制定人寿保险合同中投资成分等的具体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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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进一步明确债权转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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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明确自保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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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破产负有责任的实际控制人、监事和相关管理人员在该保险公司持有的保单利益不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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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保险保障基金相关监督管理

1)加强保险保障基金相关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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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保险公司被处置并使用保险保障基金时,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负有报告、说明、配合有关工作等应尽义务,如上述人员未履行相关义务,由银保监会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2)及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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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及时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公司及人员,赋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进行公示的权利

新版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两个问题:

  • 什么保单会被救助?
  • 救助比例是多少?

谱蓝君根据不同的险种,分别给大家举例子:

1、重疾险

从新的《管理办法》来看,无论是带有身故责任的长期重疾险、还是不带身故责任的消费型长期重疾险,均在第二十二条保障范围内,属于接管保单——

在保险公司破产时,这两类保单会转让给受让公司继续承担责任,由他们负责赔偿。

如果出险时,原先的保险公司清算资产不够赔付保险金的,那保险保障基金将对受让公司进行救助。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对象是“受让公司”

不少人看到对受让公司的救助上限是90%,就以为赔给我们的保险金就只能最高90%。但其实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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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保单转让给受让公司,那保单利益就需要100%兑现的。

至于受让公司是不是在其中自己贴钱了,那是受让公司和保险保障基金结算,和我们普通消费者没有关系,我们的合法利益是不会受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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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年期的附加重疾则属于短期业务,情况同下面的短期医疗险、意外险相同。

2、医疗险、意外险

如果是一年期的医疗险一年期意外险,在保险公司申请破产时,这些保单就不能继续,要解约了。

这两个险种的现金价值通常很低,资产清算拖个一年半载的话,合同也就到期了。

如果出险的话,那先由保险公司清算资产赔付保险金;

如果还不够,那保险保障基金就直接对保单持有人进行救助——

5万以内,全额补足;5万以上部分,补90%。

假如是保障期限超过1年的,或者明确有保证续保条款的一年期医疗险和意外险,则属于长期人身保险,情况同长期重疾险。

3、年金险和增额终身寿险

增额终身寿属于人寿保险,这点是毫无质疑的。

而年金险属于长期人身险种,和人寿保单规则相同。

也就是说,增额终身寿险和年金险与上面的重疾险一样。

买了这两类产品,即便承保的保险公司破产,监管爸爸也会指定保险公司来接管我们的保单,不会影响我们的保单权益,大家可以放心~

总的来说,此次《保障保障基金》的新变化可以用三个词来概括:更安全,更合理,更公平

一条条捋下来,是满满的安全感。

当然,在新版管理办法中还有一些细节需要另行制订,比如下面这条——保险合同中的投资成分具体指代的是什么?具体采取什么样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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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看到这个“另行制定”心里咯噔一下,这不就跟“拥有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意思吗?

谱蓝君倒是觉得不必担心。

一来银保监会是不会让保险公司乱来的~

二来,也是关注到了本次管理办法中的一句不起眼的话:救助原则是“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

所谓中小保单持有人,也正是我们这些普通的消费者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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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实并不新奇,这就和不少保险纠纷案中,法院通常出于保护弱势方,对于复杂的保险条款会稍微偏袒消费者是一个道理。

此外大家也可以放心,假如后面更新了细则,我们也会第一时间为大家分享解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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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章,作者:谱蓝保,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pulanbx.com/rmht/523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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