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全面自查十大风险,标准和效果存疑

导读: 中国保监会要求机构自查,包括治理风险、产品风险、资金使用风险等十大风险;自查不认真,隐瞒、遗漏甚至零报告的,监管部门将采取监管措施,进驻公司帮助自查,进驻期间停止接受新业务。

酷暑难当,保险该机构迎来了一场全面的自检和整改风暴。业内人士认为,要求自检的细致和全面的规定是前所未有的,特别是中国保监会还提出,如果自检不合格,中国保监会将进入保险机构帮助公司共同检查,并暂停新业务。然而,自检不合格、标准是什么、会产生什么效果仍存在疑问。

8月2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机构两加强两遏制回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保险机构对十个风险问题进行自查整改。整改后,监管部门将进行抽查。从流程上看,这一行动属于2014年底保险系统 加强内部控制,加强外部监督,遏制违法经营,遏制违法犯罪 回头看阶段。

据了解,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自查和监管部门检查的要求比以往更具体,回顾领导小组成员几乎涵盖了中国保监系统的所有部门。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在自检的十大风险中,公司治理风险首当其冲。重点检查公司治理规范性、关联交易合规性、股权结构真实性、股东虚假出资。

二是产品风险。重点关注个人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管理流程、制度实施和产品监管制度实施。

三是资本使用的风险。重点检查重大项目投资决策的合规性、股权、房地产投资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渠道业务的标准化以及海外并购的风险。

第四,偿付能力的风险。重点关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制度、资本约束机制、三年资本规划、预防偿付能力不足计划的制定,以及提高偿付能力的措施和责任调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第五是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利差损失风险。重点关注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长期匹配和收益率匹配,重点关注业务现金流、资产流动性和流动性风险的预防和响应、股票业务利差损失风险和利差损失风险的预防和响应。

六是跨市场、跨区域、跨行业传递的风险。重点关注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境业务、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问题。

七是群体性事件的风险和声誉风险。重点关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非法集资造成的群体性事件风险。

八是五虚问题及整改情况。重点检查虚假承保、虚假理赔、 五虚问题及整改情况,如虚假批退、虚列费用、虚假中介业务等。

第九是重点领域业务运营的合规性。重点检查业务车险业务,以及农业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的合规性。

十是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风险。重点检查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等。

《通知》对上述十个方面的风险自查进行了详细规定。在公司风险管理方面,保险机构应自查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包括保险公司关联方的管理、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重点关注:资本、资产、人员、信息等相关交易的控制制度和机制是否完善;与股东单位的相关交易和管理是否通过贷款、资产分配、抵押、担保、再保险等方式转金和资产,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保险机构还应检查股权结构的真实性,包括逐步披露股权结构和股东关系。关注是否代持,是否存在关联持股、超比例持股等问题。股东虚假投资主要检查以下内容:股东是否直接或间接投资保险公司:银行贷款等债务基金;信托基金、委托基金等非自有基金; 利用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相关资金;保险公司存单质押取得的资金;保险公司股权质押取得的资金。

在资本使用风险方面,《通知》要求保险公司重点检查重大项目投资决策的合规性、股票、股权和房地产投资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渠道业务的标准化和海外并购风险。

就重大项目投资决策的合规性而言,保险机构应检查的内容包括:是否有超出授权范围的投资、先投资后授权等。重点检查公司是否按照监管规定和内部控制要求,规范和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检查逐级检查和问责授权;公司在做出重大项目投资决策时是否严格遵守投资授权范围和程序;重大投资前期尽职调查是否尽职调查,项目是否按规定审查;保险资金投资债权项目监管是否到位,借款人是否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

如果自查结果不合格,中国保监会应亲自介入。中国保监会表示,如果边查边犯、反复犯罪、整改不到位,监管部门将根据情况依法从重处理;自查不认真、隐瞒、遗漏甚至零报告的,监管部门将采取监管措施,进驻公司帮助自查,进驻期间公司将依法停止接受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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