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保监局调查保险销售可追溯性,行业建议个人保险先试试

导读: 日前,重庆市保险监督管理局计划对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追溯性制度进行调查,并向重庆市保险业协会、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信息化保险重庆营管部等机构发出关于配合开展保险销售行为可追溯性制度调查的通知。

所谓保险销售行为可追溯系统,即以保险销售人员的名义记录所有客户的索赔、保险撤回等信息,评估销售人员销售保单的质量,然后决定哪些销售人员列入黑名单,哪些销售人员适当授权管理。

根据重庆市保险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上述单位(包括系统中的上级机构、其他机构和部门)需要报告保险销售行为可追溯性制度的研究、(拟议)的实施,以及对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该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不过,目前保险公司许多保险销售行为可追溯性系统尚未建立。虽然保险公司正在探索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系,但由于银行保险渠道涉及银行利益,个人保险代理渠道存在人员流动性问题,因此很难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追溯性系统。合资保险公司产品研发部总经理承认。

对此,受访者普遍建议,这一制度无疑对保险消费者有利,可能会成为他们的购买保险产品对于附加因素,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应首先尝试相对稳定的代理,并建立行业诚信体系等配套措施。

建议代理人先试一年以上

根据调查,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追溯性制度对优化政策质量、规范销售团队、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但实施起来并不容易,需要综合考虑渠道险种等多种因素。

在渠道方面,合资保险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经理表示,个人保险代理渠道应建立最可追溯的保险销售行为制度,但个人保险代理流动性大,成本高,实际操作困难,需要建立行业黑名单、信用调查制度等强有力的制度保障;银行保险渠道涉及银行利益,银行往往相对较强,银行可能会拒绝合作,因为保险公司通过银行保险渠道建立保险销售可追溯性制度。”

该人士建议,逐步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追溯险代理人,更适合逐步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追溯性制度。

在保险方面,上市保险公司总精算师表示,金融保险产品销售问题基本可控,安全保险产品问题多,对保险公司影响大,违反公平原则,保险公司建立安全保险产品保险销售行为可追溯性制度热情较高。

对此,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表示:保险监管部门希望充分调查保险销售行为可追溯性制度的相关情况,并逐步探索有针对性的可行性计划。

据报道,重庆市保险监督管理局要求上述单位报告的信息更加详细。例如,这些单位是否在部分渠道、产品等方面全面实施或实施了保险销售行为可追溯性制度、原因、结果、方法、问题、困难和计划。

不仅如此,重庆市保险监督管理局还希望这些单位积极获得系统上级部门(如总部、集团公司等)的帮助和支持;也可以积极寻求有相关经验的股东的帮助和支持,如外资或合资企业向外资股东了解其外国保险销售行为可追溯性制度,银行公司向银行股东了解银行销售行为可追溯性制度,金控公司向金控集团股东了解其他控股企业的销售行为可追溯性制度。

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保险公司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追溯性制度的最大意义在于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虽然该制度尚未建立,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度已逐步形成。

以保险公司战略发展部门为例,如果发现侵犯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险公司将通知相关机构、部门和人员批评和扣除经营费用,情节严重的,将被撤职、解雇甚至列入黑名单。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完美。

2015年,中国保监会消费者保护局和地方保险监督管理局派出753个检查组2132人,对810家保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41家机构和77人实施行政处罚,罚款422万元,发出监管函117次,监管谈话113次,为保险消费者挽回215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问题主要集中在销售误导和索赔困难上。一位监管机构表示,2016年,中国保监会将规范商业银行销售保险和公司赠送保险,以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重点打击生产寿险电子销售、网络销售等新渠道销售违规行为;完善保险服务评价流程,完善保险服务评价标准,加强保险服务评价结果的应用;完成12378热线系统升级,促进投诉管理系统建设,加强保险公司投诉处理评价;加快发布保险纠纷对接机制建设和保险公司参与调解机制的指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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